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嗎?



自從開了部落格之後,看著每天都有人回應及提問問題,心情真的很開心,但欣喜往往只有在寫出之後5分鐘,因為明天的題目在哪啊?太難的不會寫、又怕別人看不懂,只好每天上網找靈感,這一篇的題目我要感謝網友Barry Kuo給我的靈感,也籍由與大家討論的內容所做的分享:

離職證明書:

是指勞工離職,由前雇主核發,以書面證明勞工離職事由,離職前受雇主僱用期間、工作種類、在該事業單位從事之職位,業者也稱為『服務證明書』


小弟先以勞動局版本來做範例,而這份離證明書包含了兩項離證原因:

1 非自願離職證明:其法律定義為

A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B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C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合計6個月以上
    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其實很簡單,就是勞工不是自已終止契約,而是被迫終止契約,但是附帶補償(預告工資、資遣費)的一項措施,最常見的就是公司經營不善,已經無法再繼續下去了,為了勞雇雙方而設立出來的一種措施。

2 自願離職:勞動契約最為重要的就是勞雇互負權利義務,而有些權利是雙方都有具權,契約終止權就是一種,勞工得在不違反勞基法第16條的前提下,遵守預告期間而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服務證明書:

但服務證明書是什麼呢?如果單就勞動局的官方版本來看,其實會讓我們搞不清楚何謂服務證明書,因為就字面上來說,服務證明書的定義為何?其實就是離職證明書的定義,但少了一句話,那句話就是『以書面證明勞工離職事由』。

也是先用一張表格來給大家說明(對不起,找不到中文版的,請大家包含一下!)



大家請看最下面那一行,最為重要的就是服務期間,以及在公司所擔任的職位,這就是服務證明書,我國勞基法第19條有規範,不論是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雇主都不得拒絕勞工請求服證明書的要求。

所以縱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其實這兩種說明書是不太相同的,那為什麼會有人說一樣呢?那是因為太多公司都用自已的表格,名稱也是五花八門,比如說:離職說明書、解職證明書…等,讓很多人事主管都昏了頭,所以請大家在看了小弟這篇分享後,記住這兩份表格是有明顯的不同之處。

離職證明書我會建議使用主管機關的標準版本,因為如果是用資遣的方式結束勞雇關係的話,公司必需向當地勞動局、就業服務站來做資遣通報的動作,勞工得事後拿非自願離職單申請失業給付,如果沒先做通報就貿然開非自願離職單、或沒開的話,雇主是會被罰3~15萬的罰鍰,此點不得不注意。

最後我非常的開心,因為我想到了明天要寫什麼樣的主題了,跟這一篇有關,欲知詳情,請明天再來看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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