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幫老闆娘抓姦,結果出了意外受傷,是否為職業災害?


各位如果跟我同一個世代的話,應該有看過這部電影『大老婆俱樂部』,片中關於原配惡整負心漢與小三的劇情,堪稱是影史經典,我如果沒有記錯,後來的類似電影,精彩度都沒有這一部來的精彩,今天的主題也是有關於這個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老闆疑似與公司秘書有婚外情,老闆娘得知消息後,先不動聲色,先請員工跟蹤老闆與秘書,並調其行車記錄器,期間達三個月之久,等可以完全掌握其行蹤的時候,讓員工帶著徵信社破門抓姦,後來雙方發生衝突,員工混亂中失足踩空樓梯,便從樓梯滾落,造成腰骨摔傷,員工是否可以申請職業災害?且遭老闆直接報復,以上班從事私人行為為由,將員工解僱,員工一氣恐嚇要訴諸媒體,朋友是此間公司的員工,於是找我來處理。

先不要笑,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而且還是我上星期處理的案子,過程可以說是前所未聞,看著兩個受傷的男人(老闆應該是被老闆娘修理、受傷員工),實在是很有意思,接下來就是我的法律觀點及處理步驟:

一、老闆娘的身份是公司主管或是員工家屬?

我先請公司人事查詢老闆娘是否有勞保身份?如果有,那就代表在公司是有職務、職級,結果老闆娘在公司並沒有員工身份,也就是說這是員工家屬,因此其行為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二、員工從事的行為是否與工作相關?

員工在工作期間,聽從老闆娘的指揮從事跟蹤老闆抓姦的行為,以字面上來判斷,很簡單可以看出來,員工的行為其實不是工作行為,且與其職務完全無關,以法律上的判斷就是私人行為,所以員工所受的傷無法以職業災害來論。

三、既不是職業災害,又是私人行為,老闆得解僱員工嗎?

案子到這裡,很多人會覺得案子應該結束了吧,但其實沒有喔,因為這件抓姦案中只有一個受害者,那就是員工,他無法違背老闆的命令,算是被逼去從事跟蹤與抓姦的行為,還因此受傷及得罪老闆,既不是出自個人意願且也發生了受傷的事實,如果就這樣子惡意解僱員工,這實在是讓人看不下去,別忘了,老闆如果沒有婚外情,這些事情是不會發生的,因此也許在勞動法令企業沒有責任,但在其他法令、人情義理上,老闆、老闆娘當然要負全部的責任。

四、合理的處理方式:

將跟蹤期間的時間做計算,並計算加班費給員工:

我知道員工有時候跟蹤是下班之後,因此先行計算所有的加班費給員工,讓他第一步先打消訴諸媒體的意圖,因為這種事情發生在誰的身上,任誰都會受不了的,因此這是我處理事情的第一步。對了,還請員工提供相關證據,並補足油資。

先將員工的傷勢申請普通傷病給付,給予合理的補償:

如我之前所說,如果老闆不通姦,員工就不會抓姦,更不會有受傷的事情發生,因此老闆、老闆娘是負道義上的責任,但以勞動法令的規範來看這個個案,最多也就是替員工申請普通傷病給付,並先給付30日半薪病假,讓員工休養。

轉診至大型醫療院所,並請醫院評估,進行治療及復健:

員工因為經濟因素,所以只在診所診療,我第一時間將員工轉診至大型醫療診所(不能說哪一間,不然就知道在哪一個縣市了,哈!),並請醫師評估,進行治療及後續的復健期間。當然期間的薪資由老闆、老闆娘負責,但在公司則是以員工受傷須休養,固申請留職停薪的名義辦理。

請員工簽立相關協議書,案情如有外洩,願負法律責任:

補償金額我並沒有讓步,我說明給員工聽,其所想要的不就是安心療養、保留其工作權,如果無限上綱,談判破局的話,走訴訟可說是漫漫長路(其實我有強迫老闆給員工加薪),不如各退一步,順利的解決才是正途。

員工答應後,我便將相關協議書寫好,其中關於案件內容不得外洩的部份做嚴格的規定,當然就其工作權,我有做了調動部門及其他保障工作權利的措施,各位看到這裡,一定要有一個概念,協議書拿出來是約束雙方,而非單方,很多案子會破局的原因就在這,把條文訂的過於偏頗,反而會造成反效果,這個案子我用了半天就圓滿處理完畢。

結語:

這種案子說實在話,我也是第一次遇到,各位看到可能會覺得很荒唐,但不好意思,在我的世界中,只能用光怪陸離這四個字來形我的工作,以此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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