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要薪資明細沒有、要申請職災害沒有,現在連離職申請都無法自己決定,這該如何處理?


各位早上好,天氣終於變冷了,我才驚覺2018年剩最後一個月了,不知道各位今年的計劃達成了多少呢?也許這個時候是該好好的整理及檢討喔,12月通常也是員工異動率開始變頻繁的力時候,有看倌會問不是會等年終嗎?但我知道很多的企業由於一例一休的關係,其實獎金是被營運成本給吃掉的,也因為如此,很多勞工朋友也開始找工作,今天的這案例是一位網友問的,她打算要離職,也許是悶太久了,一次問了幾個問題,我也今天就在這裡專文回覆!

提醒企業一件事情,員工去勞動局申訴的時候,可不會只有講一件個案那麼的簡單,特別是薪資,因為平均工資會影響很多權益,企業要真的不要心存僥倖,因為一旦開罰的話,至少是不少個萬喔,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公司沒有員工守則是否違法?

工作規則要30人以上的公司才有必要準備,所以先判斷一下公司的人數是多少人再來討論這個問題,我個人當然是都建議客戶要把工作規則備好,不論人數多少,因為至少跟員工討論事情或制定規則的時候有一個共同參考的依據。各位如果公司沒有類似的規則的話,那麼就請把公司規定的規則或紙本文件傳給我看,那才比較保險。


勞基法施行細則14-1條

二、公司不給薪資明細是否違法?

勞基法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法令,有強制雇主要給薪資,但卻不強制雇主給勞工薪資明細,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上面是勞基法施行細則關於薪資明細的規定,但看倌們也別慌,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不代勞工沒有請求權,在職時拿不到,離職時請去勞動局申訴然後以懷疑公司短發薪資的案由要求公司提出計算證明,那個時候也是可以看到的喔!

不過我建議企業最好是把明細都給員工,現在不給,到時候去勞動局的時候還是得拿出來,不用那麼麻煩,而且在管理上對員工透明,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法!

三、公傷假變特別休假該怎處理?

這個如果是發生在現場的話,簡單直接就請公傷假而且要直接去勞動局申訴,這個是一個釘在鐵板上的事實,那就是特別休假是由勞工自行安排,企業只能對於申請的流程、是否準假有決定權,但公傷假拿特休假來抵,我只能說不用想那麼多,直接去申訴,公司絕對要把假吐出來!

四、公司若事後更改員工離職日期,要給錢的知道嗎?

此案網友是自請離職,但由於公司的排程,要員工提早走,在這個個案中,由於網友先前已同意公司的安排,所以這是沒有辦法爭論及主張的,不過我提醒企業,如果是受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卻事後『提前員工離職日期』,那就是逕行終止勞動契約,這就要依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給付資遣費,這一類的案子其實還蠻見的,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結語:

四個不同的個案,我都已經給予說明,每一個個案不盡人意,不可能什麼都可以要回來,最重要的是保留證據,不要只是嘴上說說,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危機處理面面觀:出事永遠是因為『耐性』不夠,而不是『時間』不夠!


各位早上好啊,再寫個幾篇這裡就要結束了,真的是萬分的不捨,也謝謝這幾年大家對我的支持,我們就在這寫到最後一天吧,會在最後一天在這寫上新網站的網址,以後就請各位移駕到新地方,我會繼續努力的,哈哈哈!

今天來討論我心法中的第九篇,等待是一個鬥智鬥勇的過程,最近很多名人都出事,各位可以看一下,大家都是處於一個未審先判的狀態,也難怪昨天那位導演會說…我被判死刑了,今天我不是要為某人說些什麼,只是通常會在下面留言批判的人,其實某個程度自己的人生也不是那麼的順利,如果遇到事情都是用情緒來反擊的話,那麼受傷最重的永遠都是自己,話不多說我來說說今天的主題!

一、時間不夠永遠都是狗屁:

我的客戶常常會給我下狀況,小周啊,現在時間己經不夠了,要怎麼處理,真的很急,快快快!我通常接到這種電話的時候,都會跟對方說我現在在開會,待會再說!半個小時過了之後,我打電話給對方的時候,通常對方的語氣己經沒有那麼急躁了,有的還甚至是問題己解決,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我們都想要快速擺脫現狀,但也是因為如此,客戶不但選擇騙我,最可怕的還會選擇騙自己,所以除非是發生火燒車這種事,否則時間永遠不會不夠用!

二、永遠別忘記對方比你更急:

每一個案件或事情通常會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所以囉…平平(閔南語發音),憑什麼對方會比你更不急呢?處理事情重點不在於你的速度,重點在於你是否了解對造的想法,事件發生通常是不愉快的,所以對方也深受人性上面的限制,對方表現的愈不在乎,其實那都是在騙你的,只是通常我們一急的時候,這些小細節都會被勿略!

三、談判不在於你說了什麼,有時是在於你『演』了什麼:

這也要談到演技這件事,我的客戶常常會說我看起一副『無所謂』的樣子,事實上經歷那麼多案子的煉習後,我還真的是無所謂,但這裡面仍包含了演技與暗示在裡面,我愈氣定神閒,對方就會更猜不透我在想什麼,對方在飽受人性糾結的同時還要去猜我在想什麼,那麼對方的犯錯機率就會大增,有時的結案是因為對方的自爆,我其實什麼都還沒有做呢…所以演技是要練習的,初期建議各位看倌…『閉嘴』+『關電腦』+『關手機』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

四、最大的敵人永遠是自己,最大的豬隊友也是自己:

豬隊友是同事
豬隊友是家人
豬隊友是自己

不要輕忽自己的影響力,急躁的情緒是會傳染給周遭的人,而且那個速度是非常快的,我常說受害者跟加害者只有一線之隔,這個世上沒有純然的受害者(這句話講出來是會被幹譙的),所以不要讓情緒或恐懼左右你的想法,我前面說的自爆就是這個道理,最大的敵人永遠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這就是如此的簡單!

結語:

耐性不夠會壞事
時間不夠是藉口

記住這兩句話,離你愈近的人,是越不客觀與務實,每一個人都在追求影響力,其實我們早都有了,只是通常發生在壞的事情上,我們不自知罷了,與各位分享!

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規定請假前一定要『提前告知』,請問什麼假才可以這麼做?


各位早上好,經過一個多月的適應期之後,我開始對於英文、工作、講課之間的平衡有了一定的概念,所以文章開始上架,隨著網站的上線,會提供給各位更多的服務與概念,絕不會是只有文章那麼的簡單,我們話不多說,開始今天的討論題目!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除非是緊急突發事件,否則請假都應『提前告知』:

其實翻開勞工請假規則,太多的灰色地帶,說穿了那就是政府單位希望勞方與資方自行協商即可,不要什麼都要訴諸法典,所以個人建議除非是發生緊急事故、不可抗力才可以臨時請假,否則都應該事前告知。

但有一點資方要非常的清楚,勞方的事前告知只代表資方可以審核及討論,但絕不是代表有『否決權』,這個觀念其實是很重要的,也是目前假別勞資爭議最常發生的原因。

二、假別種類其實就那麼多,你清楚嗎?

1. 事假
2. 病假
3. 婚假
4. 喪假
5. 公假
6. 特別休假
7. 產假、生理假

我不把所有的假名列出來,是怕各位看倌會搞混,無論是勞方或資方,請記得我的提醒,權利與義務絕對是相對的,任何單方面的主張,是不合理且有風險的,這一點絕對要記住。

三、所謂的請假程序不是公司說了算,而是工規說了算:

每一間公司都有所謂的請假規則,但也請記得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經過勞動局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因為公司的請假規則是包含在裡面的,別以為公司寫的就算,未經核備通過的請假規則其實都是有風險的,人資朋友還請記得。

四、請記得把休息日、例假日排除在外:

週休二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其實不算是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假別,我個人反而會認為是勞動基準法中的『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之下的產物,所以如果企業連休息日、例假日都列入請假規則並且規定要事前告知的話,那就是大大的違反法律規定。

結語:

簡單的概念要先清楚,不要拘抳於法條,那才是解決勞資爭議的不二法門,別以為自己只要懂法條就代表可以行使權利,兼具法律與人性才是真正的開始,與各位分享!

2018年12月5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先請同仁『借休』,然後再以時數累積再要求『加班』償還時數這是否可行?


各位早上好,我沒有消失、也沒有生病,只是最近在忙新網站以及上課的事情,新網站?沒錯,冰與火的世界謝謝各位過去的支持,我們要有新的獨立網站以及其他的功能了,大約會在十二月中開始上線,這一陣子之所以沒有寫,是因為要把文章移到新的網站中,還有其他測試的動作,所以謝謝各位的關心,等到新的網站上線,這裡以後便不會有新的文章,但不用擔心,文章會在新的網站中,各位仍可以去那裡看及發問!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負時數其實是一個存在已久的制度,老實說是一個我非常不能接受的制度,因為大多數的護理人員其實都深受其害,但這是否完全不能執行呢?我來說說我的想法!

一、勞基法沒有『借休』這種東西:

借休看字義其實就可以清楚,那就是勞方『預先借』休息時間,然後再由資方向其討回,先說清楚,勞基法並沒有這種規定,也就是說這是可以由勞資雙方議定並在不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下,可以施行的制度,但必須注意以下的問題。

二、停工的事由如果是因為看診人數不足,要由醫院負責:

停工的事由,這在早期勞委會的解釋令中就可以看到,以醫院來說,看診取消、病患不足這都是院方要處理的事情,也就是說護理人員來醫院上班,工作的內容其實是要由院方來擬訂,如果因為是看診人數不足而取消該診別的話,這很明顯是由院方來負責,這是萬不可以要求護理人員先借休,這絕對是違法的。

三、停工的事由如果是因為員工想要預休,要由員工負責:

但如果是員工想要多休假或挪移更多休息時數的話,是否可以呢?比如說護理人員想要多休假並且出國,經與院方溝通並達成協議的話,這種借休實質上是可行的,因為這完全是可歸責於勞方而導致停工,但也有以下的事項要注意。

四、借休的實行有其條件:

1. 必須要白紙黑字載明內容
2. 上面必須要有雙方的簽名
3. 勞動契約中要有相關的條款
4. 工作規則擬訂並送至主管機關核備

上述的項目缺一不可,如果沒有議定清楚的話,很容易會引發爭議,所以負時數不是不好,而是要看發動的那一方以及後續議定條款的程序及文件!

結語:

負時數不是不可行,反道我認為是一種彈性的方式,但要慎用以及了解相關的程序,萬不可貿然行之,否則引發的爭議將是非常多的,與各位分享!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低薪最好只是有企業的問題,請問能力與說明不符,是否也算是詐欺呢?


各位下午好,我出現了,沒錯…我出現了,先跟各位報告一下我為什麼那麼久沒有出現的原因,我又去當『學生』了!什麼學生,其實是一門英文的課程,時間要花一年,我己經上了第三週的課了,說實在話,沒有一天是輕鬆的,再加上工作與即將要開的公開班,我時間還真的不夠用!

另外我也打算把這個部落格重新做一個新的網頁,更全面、更完整的服務,除了文章之外,還會有線上課程、實體課程、線上諮詢等機制,也因為如此,我寫文章的時間被壓縮了,真的抱歉各位,不過呢請再給我一段時間,因為我也慢慢的習慣重新當學生的節奏了,很快就會再度回復一日一篇的上架。

今天的這篇文章,我是針對前日通過的就業服務法條文,針對4萬以下的薪資如果再寫面議的話,業者將會被裁罰,有人問我這是一個好立法嗎?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一、薪資 = 勞工的能力 + 業者的意願:

我常說就業就是一種商業的行為,你有多少的價值,就會值多少的價格,就像有一間滷肉飯每每在漲價,消費者在網路上幹譙到不行,但人家還是照樣開門做生意,每天仍是門庭若市。這個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所以薪資不是用硬性的法律來規定業者一定要給予一定程度的薪資,勞工的能力其實在勞基法中根本沒有人在討論了不是嗎?很多求職者的能力與薪資不成比例,結果最後業者還要付資遣費讓他走人,請問這對企業內其他的勞工公平嗎?我多次點出這個問題,但仍沒有長官或立委敢出來討論的,因此這種立法如果是含蓋式的將求職者的能力做一包,然後枉顧業者的意願再多出錢,這不是立法,這只是一種選舉政策的考量與討好罷了。

二、基本工資邏輯的遺毒,在這次的修法中也看到了:

基本工資其實每一個國家都會有類似的規定,但我之前也提過,基本工資不是不可以用,而是要針對特定年齡層,比如說24歲-26歲,50歲-60歲,初入職場、年老還要工作者理當要受這個保護,其他層級的,請問你不該用自己的能力來追求更好的待遇嗎?我講這句話一定會被罵、被批評,政府的修法政策太過於傾向勞工,這就會讓平衡失調,先給錢再出力???至少我出社會不是這個樣子的,到底是要保住基本薪?還是要追求高薪?只能說基本工資的毒藥如果只太多的話,薪資仍是不會有起色的!

三、所謂的法律是要規範雙方,而不是單純的資方:

法律是要同時的保障雙方與約束雙方,權利與義務是雙向的,每次的立法看起來是有利於勞工,但長遠來看其實都是不利於勞工的,政府不用給薪資,反道可以因為薪資的上漲,多增加勞健保費的稅收,這是哪門子的立法邏輯?

勞檢政策調高罰鍰的結果是什麼?
各位投訴的勞工們真的有拿到錢嗎?
錢都入政府的口袋了不是嗎?

哪來的有利於勞工?我根本沒有從這一次的法案中看到任何有利於勞工的邏輯。如果只是又用老招,把手伸進去資方的口袋拿錢,結果就是資方又可以再度的巧立名目、另謀他法去把錢從勞工身上找回來,又再度的陷入惡性的循環之中。

四、所謂的影響將會讓工作更加的難找:

這個影響我已經看到了,也收到實際的求助案例,有些業者開始要求求職者面把包包放在外面,並且把合約條款簽完就直接收走,合約表面上寫月薪4萬,但實際是含勞健保及勞退及其他的科間,這種事情又再度的發生了,政府啊如果還是埋頭繼續這麼搞下去,勞工將會直接的受害!

結語:

這是我的看法,歡迎各位來指教,勞基法講的是平衡,不是輸贏,文章寫了四年,還是看見這種邏輯充斥在立法政策中,找一群不專業、沒有工作過、學者來立法,勞工的未來真的是無保障,與各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