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於試用期間常遲到,雇主給『預告工資』請其離職,這是否合法?


各位午安,早上在寫一份合約書,所以文章晚了一點才上架,還請各位包涵一下,今天的問題是從報紙看見的,會想要分享這一篇文章是因為很多人連『權利』與『義務』都搞不清楚,無論是企業或勞工都是如此,所以今天我拿這一篇來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試用期間 VS 預告期間:

試用期間其實法律已沒有規定,只是讓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即可,基本上試用期與正式任用沒有太大的差別,除了薪資會做調整,其他所有的勞基法權利都不會有所改變,也就是當勞工到職,企業為其加保之後,勞工便適用勞基法所有的權利義務。

預告期間跟『服務年資』有關係,只有服務滿3個月才會有預告期間的適用,企業發動的預告期間重點在於給勞工有時間去找工作,所以依勞基法的規定,服務滿3個月以上1年以下,會有10日的預告期間。

基本上這兩者的概念麻煩要清楚,因為這兩者是沒有什麼關係的。

二、工作常遲到沒有法律規定,但…妳覺得應該嗎?

我真希望這位提問的網友是我的看倌,因為我要狠狠的譙妳一下,請問妳吃飯會不會付錢?上班不遲到是基本的職業守則,還好意思問有沒有勞基法上的權利?連自已的義務都沒有辦法盡了,還有臉提這個?我講的話我負全責,這種觀念不調整,走到哪誰要請妳啊?好好的檢討一下行嗎?

至於遲到其實法律真的沒有規定,最多就是在勞動契約中明訂清楚,但如果違約的話,效果其實是有限的,而企業是否可以以這個來終止契約,個人覺得要看常態性的遲到是否有造成企業的員失,所以企業給10日的預告工資是很好的措施嗎?我個人有不同的意見!

三、給10日預告工資是優於法律的規定?

我之前常說企業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不外乎是2+1,資遣+解僱是法律所明定的,至於協議離職,也就是說讓員工自請離職是業界常用的方法,如果真的回歸法律的規定,個人覺得企業應該是走懲戒或資遣的程序,而非這種『假性優於法令規定』的做法,因為對方會有錯誤的期待,就像她問的問題一樣,義務權利都搞不清楚,那只會讓勞資爭議更常發罷了!

四、正常的處理程序為何?

1. 勞動契約上載明工作時間
2. 工作規則上載明獎懲條款
3. 漸進式的懲戒
4. 若還不改善,動用資遣程序
5. 或私下進行協商使其自請離職

看清楚我上面寫的,一定要有清楚的文件載明以及改善期間才會有辦法讓資遣程序不被質疑,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氣到不知道要寫什麼結語了,所以今天與各位分享這個案例!

2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