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午安啊,又到了星期五,這個星期很像問題都跟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關係喔,有網友來信跟我抗議,說要換換別的主題,我只能說看倌啊…小弟每天都會上架文章,如果地球沒有毀滅的話,我會寫到我人生的最後一天,所以不要急,我都會努力的寫下去喔,今天我們又要來討論一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主題了,哈哈哈!
案件內容:
這是一位護理人員的問題,她有參加所謂的職前訓練,但由於最近要提前離職,院方有將這一個訓練的項目及款項計算在違約條款中,請問這是否合理?
一、我個人對於『職前教育訓練』的定義:
所謂的職前教育訓練其實時間點應該是存在於『到職前』的訓練,姑且不論內容為何,我個人對於這種做法是非常不認同的,因為職前教育訓練其實雙方並沒有所謂的勞基法上的關係,因此建議各位看倌如果遇上這種類似的狀況,想清楚,這會是一個權益喪失的開始喔!
二、所謂的違約,這是有對價性的,不是院方說了算:
合約上的權利義務基本上都是要有對價性的,所以如果職前教育訓練沒有符合以下的條件,個人覺得根本不可能列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違約事項中:
1. 員工是否已具勞工的身份
2. 職前訓練期間是否有支薪
這兩項是我在處理類似爭議的時候會拿出來檢視的標準,而且我敢跟各位說,我經手的職前訓練爭議,大都是沒有符合以上兩項的標準,所以如果貴院或公司還在玩這個的話,小心觸法。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
三、如果訓練的時候不具勞工身份,哪來的違約?
勞基法只適用於勞工身上,而是否具備勞工身份我都會以投保勞健保的時間點來做決定,因此如果那個時間沒有勞工身份,那職前訓練是不可以列入勞基法中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所限制的,看清楚勞基法第15-1條中,雇主與勞工的字樣,沒有投保,雇主便沒有請求賠款的權利。
四、看金額多少,如果大於6萬,不如請律師來玩好了:
前兩天跟一位醫師朋友在聊天的時候,他的醫院之前是因為這種事情告上法院,到最後院方也是被判敗訴收場,我個人覺得因為人力的問題,院方不得已用這種方式來做攻防…但我想說一件事,那就是院方如果不改變勞動環境或其他措施的話,請問哪會有護理人員想要留任或加入呢?這才是一個根本的問題,所以我說,如果金額超過6萬,不如請一位律師好好的跟醫院過過招好了,不要任意的讓自身權益被侵犯!
結語:
勞基法重點不在於法條,重點永遠在提醒勞資雙方勞動條件在最低標準的範圍內,用協商的方式來建立互信制度,最近航空業有罷工的事情要發生,個人樂觀其錢,因為如果不認清協商的本質,受害的就是雙方,而且是永久性的傷害,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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