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之前曾經說過,如果一味的將企業當提款機來處理的話,就會有類似的案件會發生,勞動法令不同於其他的法令,這裡面的彈性空間非常的大,如果我們不靠勞資協商去建立基本的溝通機制,企業在迫於生存在裁罰之間,這種事情其實不意外,今天的這個個案,我只能說這是一個開始而已,如果我們還是不正視這個核心問題,受害的將會是勞工,今天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一、休息時間的基本規定是什麼?
勞基法第35條 |
二、這中間雇主打的是什麼算盤呢?
說明體系圖 |
三、休息時間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員工得充份使用的時間:
以之前台鐵的個案我們就可以知道,休息時間是要讓員工得充份使用且獲得充分的休息為原則,以此案來說,的確拆成這種方式不是不行,但如果我是勞動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我會特別注意一件事,那就是在這麼短的時間,員工是否可以獲得休息呢?如果不行,那這種議定的方式就是有問題。而且是否為待工時間也是一個認定的關鍵點。
時間長度須符合比例原則:
7分鐘能做什麼?這比小學生下課時間還短,所謂的比例原則,是要對照工作的態樣與休息的方式,舉我以前在飯店的工作的例子,廁所在B2,光是走樓梯就要3分鐘了,這哪來的休息啊?所以比例原則的檢查現場是一個破解的方式。
四、個人的觀點:
薪資給付不足應拿出來討論及檢查:
比照上述的兩種計算方式,其實我會質疑薪資給付不足的部份,依勞動法令的精神,是要保障勞工的最低勞動標準,因此只要不足120元的時薪,就應該要就這個項目下去檢查及要求說明,個人覺得薪資給付與休息時間根本是兩個單獨的項目,我可以認同休息時間拆開,但我堅決反對企業這種計薪的方式。
勞資會議是否有相關的記載:
我會要企業提供相關的證明,最好是勞會議的文件,除了休息時間之外,最好企業敢把給薪方式及數字寫在上面,如果沒有的話,我個人對這間企業發動勞動檢查,想省嘛…我就給你一個痛快!
這種企業先來個勞檢,保證漏洞一堆:
我如果是勞動檢查員的話,業績一定很好,如果企業都敢動時薪,那我想其他的勞動條件應該是不會太健全,因此發動大規模的檢查,基本款來個5條我想不會是個問題。
結語:
這不是玩笑話,而是真的在企業界發生,對應於某位資政說的百貨業也要有午休時間的言論,實在是讓我擔心這個現象的惡化,如何落實勞資協議遠比通過什麼法令來的重要,否則這個惡果將會落在勞工的身上。
以此案例, 請問, 假設僱主與員工雙方協議, 有明定休息時間, 但請領加班費時均給予這30分鐘的加班費, 也就是說員工可以自己決定休息時間是要休息或不休息都可以,但都核算給予加班費, 這樣可以嗎?是否仍會被說是惡僱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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