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了,大家又要準備開始放假了,這真是一個好的開始,最近天氣變化很大,大家出門在外真的要小心,不要感冒或中暑了喔,今天的這個問題是一位網友發訊息來問我的,說老實話我還真的不記得有沒有寫這個主題,看看將近800篇的文章,其實這一年半來真的謝謝各位的陪伴,最近己著手在準備更換網站的事情了,但工作實在是太忙,所以一直沒有時間開始著手,但我盡可能在六月中,去大陸出差前搞定,因為我怕在大陸無法寫,所以要先存貨,並且在那個星期設定時間,上架文章,希望大家到時給我一樣的指導與支持。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的問題 |
很多看倌在一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腦袋一下子就會有下列的法條規範,這是一個正常的現象,我們來討論討論:
勞基法第10條 |
以此案例來說,該名員工只有離職17天,所以年資應該是合倂計算,這有什麼好討論的,不過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一、因故停止勞動契約的類型有哪幾種?
1: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
2: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
3:定期契約屆滿後,訂定新約。
4:定期契約屆滿後,繼續履行原約時。
5: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
6: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
7: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而訂定新約。
8: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時。
二、下列的狀況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1:勞工因違反勞基法,經雇主不經預告解僱。
2:勞工自請離職。
3:勞動契約尚未屆滿即行資遣。
4:因法定事由資遣勞工。
5:勞工退休離職。
6:定期契約工於契約屆滿後,經考僱錄取為不定期契約工。
三、此案件員工是如何離職的?
經詢問此位網友,同仁是自請離職的,因此我就勞動主管機關的解釋令來看,該名員工的年資當然是不予倂計,在服務證明上應該是要清楚載明兩段服務的期間,而離職證明的時間軸載明是就第二次服務期間來做記錄,這不可混為一談。
結語:
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被搞混的一個觀念,當然我還是以勞動主管關的認定標準來寫這篇文章,因為實務上法院判例也有不同的看法,這篇文章主要在提醒各位看倌們,在計算員工年資的時候千萬不要犯這個錯誤,否則因此而生的爭議將會非常的多,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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