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位網友發信給我的問題,開始之前,我先跟各位聊聊一個觀念,所謂的權益爭取,當事人如果不敢出面,而想藉由第三人為其發聲的話,那你就要有相當程度的覺悟,因為訊息上的溝通誤差是一件可預期發生的事情,勞動權益的爭取對我來說不在於法律上的對或錯,重點在於「建立對話溝通的機制」,如果沒有這個習慣,那麼很多事情都容易走調及對立,到最後甚至是互相揚言走法律行動…這實在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我必須提醒各位,勞動權益爭取是一條漫漫長路,如何建立對的概念,建立勞資對話的平臺,這才是一個基礎工程,我希望我每天的發文都可以給各位一些概念上、方法上的幫助,只要先能建立雙方透過對話、及雙方可以接受的機制,合法與否我們必須先放在一邊,法律不只是黑與白而己,漸進式的做法也許是一個選擇。個人心得與各位分享,我沒有任何的立場,但只有一個心願,為這塊土地上的企業與勞工找到一個適合對話、溝通的平臺,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案例內容:
問題內容 |
今天的這個題目我會為員工與企業,因為對我來說,雙方都會有問題,所以這位網友不好意思了,從你的文字中,我必須對你及太太提出建言,話不好聽,但如果您的態度是如此,我想路是不長遠的。
員工:
一、只想知道權利卻不知義務為何,你是老闆會想用嗎?
看到這位網友發文的內容,我只能說,完全沒有檢討自身的過失,只想知道權利,因為是你問問題,所以小弟就直言不諱了,想像一下你是老闆,底下的員工是如此的心態,你會想用這位員工嗎?要先檢討公司之前,請先想想為何太太會一直遲到才會吧!
二、公司沒有規範不代表員工就可以去做:
不用想鑽漏洞,所謂的工作時間,在法律上就是很簡單,那就是在工作期間做的是公司交辦的事項,在上班時間去買早餐,這是哪門子的邏輯及概念?那是否企業可以要求太太下班後再去工作或上班呢?真的很差勁喔!
三、不合理的不止是企業,你應該看看最後那一個訴求:
為了成本考量,所以想休完產假及育嬰留停,我只能說就是因為有你這種心態的勞工,今天的勞資關係才是那麼的緊張,法律規定你可以申請,但我真的認為您的心態非常的有問題,真的是差勁到一個極點。
企業:
一、員工如果慣性的遲到,不可要求自行離職:
員工慣性的遲到,我們可以定義為一種「違約的行為」,但是否可以要求離職?我想答案是很肯定的,這只是主管個人片面的解釋,自請離職,依勞動法令的概念,那就是員工自行申請才會存在的事項,除此之外,除非造成企業利益明顯受損,否則剩下就是資遣一途。
二、資遣員工不會讓員工不好找工作,這理由不成立:
再說一次,資遣是否會讓員工不好找工作呢?我個人覺得不會,因為現今的資遣事由大都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來主張,但這其中的解釋空間其實是很大的,再者很少企業會真正的探詢求職者離職的真正原因,因此我個人覺得企業只是想要節省資遣費用而已,這個主張實在是太牽強。
三、懷孕的員工不得資遣或解僱,老闆你醒醒吧:
懷孕的員工不得資遣或解僱,所以這位老闆請醒醒,除了自請離職之外,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因此不用再想了,也不要再去恐嚇或欺騙員工了。
個人處理方式:
一、請員工直接去勞動局立案申請調解:
我倒覺得調解是一個很好用的方式,讓員工自行去申請,並要求針對工作權的保障,要求與資方訂定合理的條件及規範。
二、在調解事項中對於工作事項做清楚的定義及載明:
很多企業都會用一招,那就是變相的增加工負擔,用「逼退」的方式來處理,我個人建議在調解現場,直接將工作的內容做條文的約定及載明,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這才是一個治本的方式。
三、在合約中訂定慣性遲到的懲罰性違金條款:
這類案件我在處理的時候,我不會只針對企業,各位要清楚爭議的起源,是來自於員工的慣遲到,因此我會在合約中針對上班時間及遲到違約的部份做議定,其中針對遲到不計薪及遲到對企業產生損害,企業得要求懲罰性違約金的部份做清楚的載明,勞工朋友不要以為上了勞工局就可以任意妄為,碰到我,你是想都不用想。
結語:
創造合理的勞動條件,遠比合法來的重要,勞工的心態可議、企業處理的方式違法,結果就是企業被裁罰、員工被逼退,兩邊的心態都不可取,這個案例我想了想,還是決定放上來與各位分享,這也許才是勞資爭議的真正處理方式。
您好:
回覆刪除近期因為勞資爭議而拜讀了您的文章,
本來以為在經營事業上,只要當個好老闆,盡量給予豐厚的酬勞及友善的工作環境,
想不到還是遇上貪得無厭的老手。
在這裡想請教您該如何處理呢?
容我簡單描述事發內容:
我們是店面零售業,某員工在A店表現平平,偶有偷懶等小事被發現。
事情起因在於他因性格與其他員工不合,導致大家忍無可忍紛紛投訴。
於是我們出面處理,大致談到希望將他調至B店任職,
但該員不服這個方式(也可能感到自尊受傷)憤而提出若是如此寧可離職。
隔天他剛好是休假2天,我們之間還沒有時間簽下任何文件。
但第1天先是打電話找我爭論關於他的工作表現,
並要求資遣費+10天預告工資(整個有備而來)。
我感到莫名其妙,但並沒有答應他的要求。
再隔天,他於是請家人打電話向我宣讀法條,並要求期限內回應,
不然等提告。並威脅會動用其他單位搜查我們店?到時罰款會是幾十倍勻勻...
之後就完全不回應,也沒有回來上班。
說明一下:因該員有曠職之疑尚未釐清,我雖無意扣留薪資,但不知道該如何計算,
所以有以通訊軟體告知將等協調後再予以發放。
過幾天我就接到勞動部的協調會公文,
但我因出國無法前去,已經向勞動部請假延期了。
該員得知後態度強勢,限我2日內回應他的要求,否則後果自負。
我後來才從其他管道得知,此人之前每個雇主都被他告過。
看來事情越演越烈,想請您給個指導?我該如何處理呢?
非常感謝您寶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