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看新聞,才知道在台灣有一種診所比便利商店還多,那就是牙醫診所,植牙變成一個非常新興的運動,但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我就接到很多牙醫診所的勞資爭議案件,今天早上又看到一篇求助文,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一、醫生要護士走人,那就是要給錢:
我最近在處理另一件護士義務案件的時候,我對於護理人員的弱勢非常的同情,那種唯唯諾諾的神情讓我真的很不能接受,我再說一次,沒有任何的事業單位可以任意叫員工走人,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那都是要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二、沒有簽契約跟適不適用勞基法是兩碼事:
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勞動契約雖然我一直都說最好是寫書面會比較有保障,但完全沒有勞動契約並不代表不能適勞動法令喔,員工有上班打卡之事實、也有支領薪資的證據、並接受診所調派有出勤時間,這就是一個僱傭關係存在的事實,只要將相關的證據整理清楚,我想診所想賴都很難脫離關係。
三、領現金該具備的存證的概念:
領現金的這個部份我想很多企業都會有這種做法,我想提醒各位,如果碰到這種狀況的時候,請記得將簽收單據、或薪資袋做一個拍照存證的動作。
以此個案來看的話,我想因為還有制服的證據,診所也很難說員工不在此工作,但至於29000金額的部份,那就要看員工是否有保存相關的薪資袋或單據,否則這個將會影響到資遣費的計算。
四、我建議的做法:
拒絕到場交接,並發訊息告知診所:
現在有一種工具很有用,那就是Line通訊軟體,可以明確告知診所:本人無預警被通知做到105年2月29號,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的規定,診所必須支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告工資,本人並於早上0900向勞動局檢舉及申請調解。
同時馬上去勞動局進行調解:
發完此訊息,我想就不要遲疑,馬上去勞動局立案申請調解,這一招通常會讓診所有所退讓,如果調解不成,再去申請勞動檢查,重點是在勞資爭議期間,護士仍具有員工身份,診所不得加以資遣或解僱,重點是薪資仍然要照付。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
結語:
我應該要這麼說,請面對那種恐懼的心情,因為這是勞工自身 的權權利,我並沒有教各位無限上綱去擴張權利,但自己的權益如果不爭取的話,那我就算說破了嘴,又有什麼用呢?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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