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部門的職務代理人,被要求用休假來抵生理假,是否合理?


大家午安,不好意思最近狀近很忙,處理了兩件員工身故的案件,在這個過年的時候,發生這種事情,看著家屬傷心欲絕的樣子,我是不好過的,其實最近狀況並沒有很好,但我想這就是工作上必須要去面對及調適的,我會繼續努力,也請大家給我指教,今天的這個問題,我有答應讀者會以專文回覆,所以我用午餐的時間現寫現上架,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一、職務代理人其實就是約聘僱:

大家可以上外交部的網站去看,就有類似公部門職務代理人的職缺,後來這位讀者有透露出該部門就是桃園機場海關蓋章的職務代理人員,這就是一種以定期契約來約定服務期間的工方式,簡言之這就是一種約聘僱的工作態樣。

二、生理假是否可以用休假來抵用?

之前就有說過假不可以相互混用,不論是勞方或是資方都應嚴守這個原則線,否則此例一開,將會有後續的惡化效應,此案也是如此,生理假是因應女性員工生理期所設置的一種制度,怎麼可以與正常休假混為一談?再者如果以假的原理來看,生理假是半薪、休假日是全薪,部門不給約聘僱人員休足假就算了,現在還要用未休完的假來抵休生理假?這不是剝削行為那是什麼呢?

三、法源依據在什麼地方?




桃園機場是什麼單位啊?小弟其實也不知道,因此我上網找了一下相關的資料,發現…是國營企業內,不用緊張,因為我有私下打聽了一下,其實這些職務代理人,不是派遣工、就是約聘制,因此是完全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四、員工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員工在為前七條(第14條: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份。

會寫這一條的原因很簡單,反應問題通常都會被特別關照,因此請記得保留證據,並拒簽任何不明的條款或協議書,搜集相關資料之後,請記得一件事,那就是向勞動局申訴,但申訴會有什麼效果呢?我們來看下一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雇主違反第21條,處新臺幣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令限期改善,屆其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我想最大的就是公佈事業單位的名稱及按次處罰,最近我有聽到一次罰到22萬,這不是在玩笑的,惡質的事業單位要小心囉!

結語:

勞動條件的平等不是一個口號,為什麼可以把假做如此程度的混搭及濫用,這是一個必須被正視且調解的現象,國營事業是如此,又怎麼期望民間企業跟進呢?與各位分享!

3 則留言:

  1. 老師加油!期待你的每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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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老師您好:想跟您請教為何在政府部門工作的派遣員工是“承攬契約”而非“約聘雇”,這兩者該如何區分?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為何在一年一聘合約後,因契約到期不接受續聘,無法受就業保險的保障申請失業給付呢?難道勞工不行選擇不接受新約嗎?何況人力公司都會重新招標,改變派遣員工的所屬公司,這狀況讓我非常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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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上派遣員工與約聘、約僱是不同的制度,派遣的話,勞動關係存在於派遣工與派遣公司之間,這合約關係是僱傭契約,所以即使是要派公司結束案子的話,派遣公司仍要安置員工,否則就是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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