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即時新聞分析:用考勤當做不來參加假日教育訓練的條件,衛福部此舉引發爭議,是否有違法之虞呢?


各位早安,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是在中央大學後校門的7-11裡面,一大早看到這則新聞真的讓人苦笑,沒想到公家機關也是如此的在規避勞動法令,針對這則新聞,今天第一篇文章,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假日教育訓練的要求?

何謂勞工教育訓練?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應施以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對上開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我們來看看衛福部的活動是屬於此類的嗎?個人判定不是,還有在法令之中,關於教育訓練安排的時間,並沒有硬性規定是要在平常工作日或是假日,因此可以推斷,這是屬於勞資雙方自行協議。如果是這樣的話,員工當然可以拒絕參加。

二、員工出席教育訓練是否會算是工作時間?

有兩種認定的標準,我們來看看:

(80)台勞動二字第14217號
事業單位處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於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係屬於自願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於工作時間。


(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項目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期間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狀況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如逾勞基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之工資。


這到底是強制參加?還是自願參加?各位可以透過上面的兩個解釋令知道程度差異在什麼地方,也就可以知道為什麼衛福部會用考績來做一種交換的條件。

三、用考核來逼員工出席教育訓練,這活動哪來的意義?

所謂的教育訓練,是否有在年度行事曆、勞動契約中載明,如果單是以前兩個星期以公告通知的話,這種做法真的太粗糙,完全沒有考量員工早有安排的狀況,單以請假是要向執行長當面請這一個方式,個人覺得就是一種變相的恐嚇,這種算人頭的研習活動早就變調沒有意義了。

四、衛福部公關主任的說辭與相關文件漏洞百出:

公關主任的一席話只會讓人覺得漏洞百出,所謂的活動是否有意義,不是建立在犧牲員工休假的前提上,更別說還在參加表下面載明考績條件的「恐嚇」條款,事後還大言不慚的討論活動的意義…真的讓人看不下去。

結語:

語氣差了點,實在是抱歉,但這種僵化思維何時才能做出改善?有錯就要認,這麼簡單的事情都做不到,還能期望這些長官能做出什麼重大的改革嗎?別把員工當附屬,請珍惜他們、尊重他們,別再出這種荒唐的戲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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