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在飯店工作三個月,公司一直扣著薪資,要我簽署了人事保證書之後再發薪,我該如何處理?
晚上在寫文章的時候,一位網友傳了訊息給我,問了我這個問題,並將合約的內容給我看,我只能說如果企業真的想盡辦法要在員工身上挖錢,那只能用無所不用其極來形容,發問的朋友是一位新鮮人,對於勞動權益一無所知,今天第二篇文章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新鮮人在某間飯店櫃檯工作,至今已有三個月的時間,但不知何固,公司總是扣著部份薪資,直到試用期將至,竟以員工要無條件配合簽署人事保證書之後,才能通過試用期及拿回所有的薪資,看到合約的內容,非常的遲疑,不知是否可以簽下去,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被扣薪與簽署人事保證書是兩件事情:
工作至今已有三個月的時候,但企業不知為何一直扣著部份薪資不發放,寫到這裡,我只能說如果連薪資都要扣住來做為某種交換條件,這種企業不待也罷,員工有給付勞務,企業就必須支付對價的報酬,至於簽署人事保證書,基本上就是兩件單獨的事情,中間一點關係都沒有,企業應先歸還員工的薪資,才是一個開始。
二、人事保證其實還是存在於某些行業別之中:
人事保證是否有法令上適用的問題?我必須說在某些行業別之中還是有的,比如說我以前待在房仲業,公司的合約中就會要求人事保證條款,原因是我們業務員常會經手鉅額交易的金額,因此我個人覺得還是要對應於職務內容才會有一個比較合理的方式,但重點是保證的內容要合法,否則還是會有觸法的風險。
三、我們來看看這份人事保證書有沒有什麼問題:
其中關於第3條明顯就是在占員工的便宜,所謂的合理解僱?合理辭退?到底實質的內容是什麼,完全的含糊不清,企業只想要撇清責任罷了,這種條文如果到了主管機關,只能說是會被打槍的,第一次還看見保證人要為企業喬事情的,大開眼界。
四、合理的處置做法:
先要求公司歸還三個月被扣的工資:
如同我前文所述,要討論人事保證書之前,我們先將欠款處理完畢再說,先行發函要求業主將積欠之工資三日內即核內還清。
公司不同意即刻向主管機關申訴:
時間到如果公司不回應的話,就立即向主管機關申訴,記住要在調解申請書上註明:公司惡意苛扣薪資。
依法終止合約,找新工作,這種企業不能待:
在調解現場除了將積欠工資討回之外,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這種企業不用待了,一點希望都沒有。
結語:
用這種可笑的邏輯來處理勞動法令的事務,只會引火上身而已,如此惡質的做法真的是欠人教訓,但自身的權益還是要自己去爭取才是,希望今天的文章會給網友一些實質上的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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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是為了有人違反營業利益或祕密的時候獲得相當的賠償, 那其實可以用"誠實保險"來處理. 畢竟作保人, 是 "人" "呆" 叫做 "保", 而且保人本身真有能力做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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