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即時新聞分析:勞工加班行為如果未經雇主同意不成立,這一句話是錯誤的概念?


這篇報導某種程度引起了恐慌,今天我接了起碼5通類似諮詢的電話,我只能說這位副司長的意思應該是沒有完全寫出來吧,其實今天沒有打算再寫文章了,但想了想,我還是就這篇新聞發表一下我個人的看法,也提醒大家,其實勞動條件重點在於配套措施,而非是死守法條。

一、勞動法令規範的是加班行為是要給付加班費:

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的時候,企業是要負起給付加班費或補休的義務,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但對於加班行為的實質認定,其實還是要有所謂的控管機制,否則就會陷入新聞議題所引發的爭議,是否勞工只要在下班時間之後的打卡就要計算加班費?

二、勞動法令對於加班行為的配套,各位在法條中有看到嗎?

在這裡就會有所謂配套措施的產生,加班申請單就是其中的一項,但各位有在法條中看到嗎?至少我是沒有見到,也就是說所謂的勞動條件,是法條再加上配套措施,才算是完整的程序,但現在勞檢員對於打卡記錄採嚴格認定,的確與企業產生不小的爭執。

三、勞動部長期以來與法院判決有一段明顯的差距,是個問題: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114號判決:

未經雇主與勞工雙方同意,而由勞工片面延長工時,勞工尚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這就可以看出長期以來勞動主管機關與法院實務見解有明顯的差距,這一點是常常引發爭議,各位下次可以拿判決給勞檢員看看,從他的反應各位就可以知道那差距不是只有一點點而已,反而像一座高牆般,難以跨越。

四、我個人對於此篇報導的解讀:

勞動法令不同於一般的法令,其適用性與廣泛性實在是其他法令難以比較,處理此類的問題,宜採取英美法律體系,case by case,用彈性、案例來做不同的處置,那才是一個方法,如果各說各話,長久下來受害的還是勞工朋友,我可以理解勞動部想要保全勞工權益的用心,但閉門造車的心態如果不改變(最好用訴願有15%的翻案率來做訴求),再多的政策推出,也無法拉近勞資雙方的差距。

結語:

一項政策好不好,不在於用字、罰則、意旨,所謂的實用性要放在第一位,勞動部與民間、法界的認知都有所差距,這種本位主義如果再繼續下去的話,各位不覺得情勢已經不太樂觀了嗎?與各位分享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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