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份醫護人員的合約有沒有什麼樣的問題,我們來好好的看看(下集)!


昨天在花蓮,今天在台中豐原,48小時從東部到中部,實在是一個奇特的體驗,大家都有跟我說哪邊有好吃的、好玩的…但現在有了家庭之後,工作完成之後,只想盡快的回家陪伴家人,哪怕是在家看著他們我都心滿意足,這是老人的心態嗎?哈哈哈,也許是吧,但每天懷著感激、滿足的心情,只會感覺驚喜一直不斷的發生,這幾天兒子似乎要開始學會走路,希望到時候我可以在場見證這美妙的一刻,哈哈哈!來,我們繼續分享這合約的其他內容。

上一篇我寫完之後,經過腦袋重整之後,有幾條我認為有問題的,我想就放在下半篇,再加以補充說明。



第六條、第八條:懲罰性違約金的概念是否穩妥可行?

懲罰性違約金有兩個基本的概念要注意:

醫院受有確切的損失:

這兩條都是建立在離職的基礎上,所以醫院必須證明、且將數字量化,因為醫護人員的離開而承受的損失為多少?這一點在很爭議案中會扮演關鍵性的角色,因為調解委員、法官不是醫療專業,所以誰提供的資料越清楚,誰就會占優勢,但…我還沒有看過類似的文件,這是一個大盲點,要求償連計算基準都說不清,最後淪為橡皮圖章,一點用處都沒有。

違約金須符合比例原則:

以月薪來做求償基準似乎是一個大家都這麼操作的標準,但我還是要提醒大家,所受損失必須與員工負擔要成一定的比例,這就是為什麼法官每次都會裁減的原因…千萬不要有那種「喊價」的想法,因為長遠來看,對醫院的名聲、人才的招募,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第九條:所謂的機密是否包含醫院違法之事項?

機密事項,我通常會建議企業要羅列所有的保密事項出來,以單獨保密事項條款做簽署,如我所說,別想用一條幾個字就全包所有的機密,有時連企業都搞不清楚何謂公司的機密事項是什麼,我就遇過這種荒唐的戲碼,實在是無言。

再者機密是否包含企業違法事項?員工如果投訴是否會也包含在內?各位可以想一下,所謂違法就是企業片面的違約,員工為求保障自身權利而向主管機關申訴、提告,哪來的違反機密事由呢?但員工也要注意,不要在未全盤了解的狀況下跟企業對著幹,萬一誤判了情勢、弄錯了方向,就會有此觸犯此條款的風險。

第十二條:未取得相關證照就要被解僱?

這一條我個人覺得非常的不符合常理,所謂的相關證照應該是對應於工作而言,我有兩個懷疑的點:

如果沒有證照,為何還要聘用?

我不是醫療的相關行業,所以如果說的不正確,還請大家指點與討論,但以勞動法令的概念來說,在與員工簽訂合約之前,就己知道人員沒有證照了吧,所以在知情的狀況下簽合約等同是認可員工的身份,怎麼會有事前同意、事後卻以將來沒有相關證照而解除勞動契約?更誇張的是還用解僱…我實在是不能理解。

聘用之後,醫院是否有進行相關的輔導及補助?

所謂的證照如果是與工作相關的話,醫院是否有進行可關輔導及補助?一般來說如果有的話,才會有前述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設置的問題,但如果沒有的話,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這條款明顯的有問題。

結語:

這一份合約的破綻實在是太多了,個人當然建議不要簽署,但我想適當的勞資對話及溝通才是解決目前問題的合理做法,合約是拿來做參考及互動的「最低標準」,而非是拿來互相牽制的工具,這個概念還是有待提升,謝謝各位今天的陪伴,我要來去醫院演講了,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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