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份醫護人員的合約有沒有什麼樣的問題,我們來好好的看看(上集)!
當各位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我已經在台中豐原了,今天來是應當地一間醫院之邀,到醫院演講,所以還真的是一個巧合,今天分兩篇的主題都會針對醫療人員的勞動條件來進行分享,關於這份醫護人員的合約,因為內容不少,所以分上下兩篇,與各位一起看看這份合約有沒有什麼樣的問題。
我真的很佩服很多講師前輩,我這兩天從台北到花蓮、再從台北到台中,終於體驗所謂的「舟車勞頓」,這個中的辛苦,有試過才會知道,我今天早上可是四點起床,搭每次看到簡報之神,王永福福哥,用衝的上高鐵,終於知道那種滋味了,向前輩們致敬!!
我以下會針對有問題的合約點出問題點,再請各位辛苦一些,自行參照合約條款,開始之前提醒大家,我的意見只是提供參考,給各位判別及自我保護才是我的目的,現在的醫療環境非常的惡劣,醫院也是有困苦經營的一面,不可以偏概全,認為都是血汗黑心,這不是一個正確的觀念,先提醒大家!
第一條:試用期間不合格直接解僱?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條件為何?
試用期間雖然不是醫院正式的員工,但仍受勞動法令的保障,我兩天前的文章不也說過,試用期間的員工「雖非正式員工,但其身份仍是勞工」所以如果醫院認為其不合格,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進行資遣的程序,而非解僱。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其實是有其條件,一是薪資待遇要到一定的水平、二是職務位階要夠高,從這一條就可以看出醫療人員的缺口有多大,再加上最近的八仙塵爆,更顯現出醫護人員的辛勞,但醫院用這一條就可以綁住員工嗎?答案是否定的,而且合約上關於薪資的待遇、職務內容根本都沒有載明,妄想用此條與賠償條款做牽制動作,這是不切實際且違法的概念。
第四條:何謂「醫院必要之利益」?一經違反就得解僱?
醫院必要之利益,定面上解讀應該是醫院相關的管理規章,但光從條文上面來看,就已明顯違反契約公平性之原則,且何謂必要性之利益?在沒有說明清楚的狀況下,這種合約拿去主管機關,只有被打槍的份。
解僱有其要件,一切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項的內容而定,實務上對於解僱,不論是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是採嚴格的認定標準,我有處理過類似的爭議案件,醫院都是敗訴收場!!宜訴明清楚才是合理的做法。
第五條:「一方同意」的概念等於是剝奪勞工的權益:
合約重點在於雙方協商且同意,任何「一方同意」的字眼都會被認為是片面、不公平,再加上勞工在勞動法令之中是屬於弱勢的一方,醫院不可用單方面認定的標準來界定勞動條件,特別此條是換班、工作時間、加班時間相關的規定,醫院這一條明顯的違反公平性原則。
第七條:所謂的專案獎金是否可以拿來做比例賠償的內容?
如果以勞保局的觀念來看,任何與工作相關的報酬,都是屬於工資的概念,再者,專案獎金是因為醫療人員前期的付出與累積才會有獎金的產生,怎麼可以拿出來與提前離職做連結呢?前面我才提到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是醫院單方認定就可以訂定的,終止合約是勞工的權利,醫院拿獎金做為醫護人員續任的條件,是否會有薪資給付不完全的問題,我個人覺得會有觸法的風險。
結語:
我盡量用概念來帶各位了解合約的內容,有了概念之後學習相關的法條才會有理解的基礎,千萬不要用死背來對應問題,因為每一個實例是不太相同的,謝謝大家早上的努力,我們待會來進行下半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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