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要我簽『不再犯錯確切書』,如果再犯就要我自己走人,這合理嗎?


最近關於懲戒權的運用問題,我也接觸了不少案子,這一件案子我個人覺得大家都會有機會遇到,不得不小心應對,所以今天將這個主題與各位做分享。

我前天的文章很像引起廣大的迴響,所以我會在週六『職場大小事』將整件事情包含後續都做一個清楚的分享,請大家耐心等待喔,謝謝!




案件內容:

員工與學校合作課輔方案,但學校經辦人冒充簽名將款項全數捲走,因為進入法律程序,半年後公司以被司法機關調查資料為由請員工自請處分,然後又簽了一份『不再犯錯切結書』,如果有再犯,請員工自行走人,員工問我如何處理?

一、公司配合檢調提供相關資料是『影響公司聲譽』?

當然學校承辦人捲款落跑,我想員工多少是要負一些責任,但是配合司法單位讓企業蒙羞這個理由其實是一個很牽強的說法,今天是學校的人做了這一件事情,又不是企業本身,當然必要的徹查動作是程序,但企業是否能舉證所謂的『聲譽受損』的確切狀況?

再者我覺得很懷疑,怎麼案子過了半年,企業才要懲處員?還要員工自請懲處,實在是不合邏輯,因此光是這一點,我覺得企業的目地根本是要逼退員工。

二、所謂的切結書根本就是一種逼退員工的工具:

所謂的切結書其實就跟協議書是同種效果的文件,以此案來說,真的是一點效用都沒有,我只要質疑員工是在什麼樣的環境背景下簽這一份切結書?雇主如果有強迫員工之意思表示或行為,那就不止是勞動法令上的問題而已了。說穿了,這就是一種逼退員工的手法,實在是不可取!

三、主管機關會如何看待這份切結書…報給你知:

在勞動法令的世界中,除非發生解僱、資遣事由,否則要員工主動終止合約關係,除非是其自願,但如果以切結書的方式來證明員工的意願,主管機關通常會認定這中間的連結實在是太過於薄弱,反道會認定企業有強迫逼退員工的嫌疑,我之前就有處理過類似的案件,最後還衍生出『不當解僱』的法律糾紛出來,所以業主啊…別用這種招術,會中槍的!

四、員工可以如何的主張:

通常我都會建議員工去想想,是否還想要待在該間企業,因為通常搞出類似爭議的案件,都可以用一句成語來形容:『冰凍一尺非一日之寒』,員工與企業都同時具備了受害者、加害者的雙重身分,所以我都會勸員工是否要在爭取權益的同時,考慮轉換跑道,因為我知道,在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處理之後,雙方要心平氣和的繼續合作,是有很大的困難,而此個案員工可以如何主張其權利?

先行檢視公司懲處規範是否有『切結書』相關的資訊:

這一點很重要,如果沒有相關規範的話,公司的所有懲處方式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的方式,且以文字載明,才有基準可以懲處員工。

如果有的話,請至勞動局申請調解,由主管機關做認定:

但如果有的話,這便屬於公司的內規,因為在公版的工作規則中,我是沒有看過類似的條文與規範,因此可以直接將此切結書送至勞動局,以申訴的方式,請主管機關認定,這才有辦法找出合理與否的依據。

如果沒有的話,直接發函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契約:

但如果沒有的話,如同我前面所說,未經員工同意、未公開制訂的過程及理由,實屬有迫害員工工作權的嫌疑,員工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

我真的沒有看過不再犯錯切結書有過關的案例,因為光是成因為何就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點,所以各位如果公司要你簽相關的文件?請第一時間表示要考慮,然後可以的話,將文件的內容記下來,並傳給我看看,我再給各位建議及處理方式,今天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3 則留言:

  1.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

  2. 您好 我要如何把公司要求我寫切結書的內容傳給您,我現在也碰到這個問題,謝謝

    回覆刪除
  3. 您好!想請問若公司店長每天經手大量現金,公司方可否與之簽內容為『若因員工之故意或過失損失公款,經查證屬實者,員工應負賠償責任』之切結書?

    敬請不吝賜教,謝謝您!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