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我說這位老兄,你也別鬧了,誰說預告期間可以不用上班啊?
聽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就如同這張照片一樣,無語問蒼天啊,不過每天處理問題的我,難免也會落入『有那麼難嗎?』的盲點,因此針對此問題,我想還是要拿出來跟大家做一個主題式的說明及分享,以免會有人再有這種認知上的錯誤,要知道勞動法令的問題其實有牽連性的,一個爭議常常會衍生出其問題,看倌們還是得小心應對喔!!
一、預告期間的相關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不論是員工還是企業要終止勞動契約,都會有預告期間的適用,預告期間的用意是在於給員工或企業有時間去找工作、找人,在勞動契約尚未終止的這一段期間,有個緩衝期間,就是這麼的簡單,可是各位有看到『不用上班』的字眼嗎?
二、預告期間中的『謀職假』的用意:
謀職假的確是可以向公司請假,但在法令的概念上,是給勞工找工作,而非給勞工特別休假,這一點很多員工常常會有這種錯誤的概念,的確,是得請假且有薪資,但我建議大家在分辦假別的時候,還是得從法律上的定義來看,謀職假與特別休假根本就是不同的概念。
三、真的不用上班只有以下的狀況才會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這意思是說如果雇主想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要將預告期間的日數換算成日薪給員工,才得提前終止合約,勞動契約既已終止,員工拿了錢之後,也就可以不用去公司上班了,真正的不用上班是在這裡,別搞混了。
結語:
各位可敬的人資看倌們,你們的工作實在是太偉大了,因為這種問題各位一定遇到過,特別是初入職場的新鮮人們,對於法令真的是一知半解,沒有關係,下次有問題的話,請記得來看一下我的文章,學完再提出訴求會比較好一些喔,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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