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為迴避地下錢莊,向公司請了事假之後便沒有再出現,請問是要直接解僱?還是代替員工申請特休?


寫這篇文章是在星期三的早上,現在只剩一個小時,電腦電力只剩50%,我要在一個小時內寫好兩篇文章、一份存證信函、一份法律問題處理…這還是我的第一篇文章內,我們來看看是否可以達標喔,今天換了新的頁面,寫起來真的有些不同的感覺,謝謝宣澤醫生幫我量身打造新的版面,實在是太棒了,我會繼續努力的,我們開始今天主題的分享,今天也是關於事假與特休的案件。

案件內容:

今天的這個案例很有意思,是網友私訊問我的問題,員工為躲避地下錢莊的追債,用Line向公司申請事假14天後,便再也沒有出現,部門主管與人資部門有不同的意見,部門主管認為員工還有特別休假10天還沒有休完,應該是休完了特別休假之後再開始曠日日數,人資主管問我如何處理?

一、以書面向公司申請事假,是否包含用訊息?

這一點最近很多人在討論,我個人的看法其實是包含在內的,只要是資訊完整,我覺得是從寬認定,因為事假的設置目的就是要讓員工有時間去應對不可抗力的狀況(躲地下錢莊也算啦,哈!),但我建議在員工請假規則加註清楚相關的使用規範,才能避免爭議。

二、事假的性質與特別休假是不同的意義:

再者我們來討論特別休假,特休是一種福利,既然是給員工的福利,員工才有權利決定怎麼使用,除非有下述的狀況,公司才有辦法代替員工決定使用特別休假,因此員工未經公司請假程續辦理申請特別休假的話,員工的人間蒸發,應以曠職來計算。

三、特別休假拿來『抵充』的狀況只有一種: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只有員工發生傷病事故等特殊狀況,公司才可以動用特別休假,所以部門主管的想法及做法都是不正確的。

四、我個人建議的處置方式:

事假結束後開始用簡訊、e-mail通知員工上班:

事假結束之後,員工沒有出現,先通知員工前來覆職,如果三日未到的話,便會以相關法令進行辦理,這一點一定要先做,將來如果發生爭議,這是很有力的證據。

三日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項將員工解僱:

三日後如果還是沒有出現的話,便依勞動基準法連續曠職三日,將員工解僱,記得發存證信函。

薪資部份將未休完之特休換算成日薪匯入員工的戶頭:

雖然員工沒有出現,但針對其工資還是得計算,最好的方式就是將未休完之特休換算成日薪,記得與當月薪資分開匯,這才是最保險的方式。

結語:

這種鬼打牆的問題每天都會有機率發生,其實員工『跑路』是一個確定的情形,但事關金錢與休假,還是要小心為上,記住一切依法規定,不可用個人情感來處理類似的問題,以免惹出更大的麻煩,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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