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員工在留職停薪期間另謀他職,企業得否以違反忠誠義務予以終止勞僱關係?


有一句廣告台詞是怎麼說的:世界上最遠的距離就是心的距離,這句話用在今天的主題上十分的有貼切,這個個案是昨天讀者問我的問題,所謂的忠誠度,在現在的職場上只能說是可遇不可求,人心隔肚皮,誰也不知道對方在想些什麼,勞雇關係一切以數字來計量的結果,就是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與疏離,我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向公司表示因家中有事,所以在6/15~8/15之間辦理留職停薪,公司不疑有他,加上也是業務的淡季,因此允許員工之申請,未料該公司人事主管在7/20的時候接到同業某間公司的電話聯徵,表示該名員工已去同業應徵,目前是在複試的階段,不過應該是會錄取,老闆得知後,非常的生氣,想要直接解僱該名員工,是否可行?

一、留職停薪的實質意義:

顧名思義,就是在一定的期間內,保留員工工作的職務,待約定期間過後,員工再行覆職,以此案來看,是員工提出申請,以現行法令來看,企業若無殊特理由的話,是不得不準員工復職之申請,足見法令對於員工工作權之保障。

但在這期間,只是暫時不給付勞務,但員工與企業之勞僱關係依然存在,所以員工仍應遵守勞動契約之內容,也就是說要走人也是要照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各位要有一個概念,留停期間員工不止是對原雇主停止提供勞務,而是對任何人都不得提供勞務。

二、通常我都會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加註這一條:

『同仁於留職停薪期間,未經核準,擅就他職,則視同自請離職』,這一條的意思在於,留薪停薪期間雙方關係依然存在,如果有生活無以為繼之狀況,員工應選擇復職,而非另尋他職,在員工做這個行為的時候,在主觀上是可以推論員工已無意願為原雇主提供勞務,且企業並未使用此規定來行迫害員工工作權,因此在這個個案中,員工之行為已構成自請離職之要件。

三、勞動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2月21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5235號函:

關於留職停薪部份,個別員工狀況有所不同,一體適用於全體勞工,而於工作規則列入「留職停薪期間,發現在其他公司上班或自行營業者,不經預告尚非妥適,宜以個案之事實於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較為妥當。

勞動主管機關並沒有把話說死,但還是要回歸到勞動契約中去審視其中的規範,意思是尊重企業與勞工間的約定,所以合約中如果有上述的條款,是可以直接發函要求終止勞僱關係。

四、自請離職與解僱對企業結果是一樣的:

很多企業老闆都會以開除來做情緒抒發的管道,但就個人的經驗來說,其實是沒有太大的意義,目的在於讓這種沒有忠誠度的員工離開,除非員工有違反競業禁止相關規定,足以讓企業有受損之事實,否則我通常不會建議企業用這種方式,人資看倌要注意,重點在於解決問題,排除狀況,而不在於出氣。

結語:

我只能說,跳槽這件事情是自然的,這不是一種罪惡,但是否用直接的方式會比較好一點,而不是像案中的員工,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結果就是很難看,現在的企業老闆其實很重情感,因此我也可以理解他們的情緒,但…再作之前,想想今天的案例,不要機關算盡,因為後果往往不會如預想中的順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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