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常見的求職陷阱:我們兩週工作時間不會超過84小時,所以不用給付加班費,這句話的問題在哪裡?


這是昨天網友問我的問題,我很久以前有處理過類似的問題,可以說是很懷念啊,現在的企業都是將本求利,每一位經營者都是將成本壓到最低,所以勞動條件低落的新聞時有所聞,但由於勞工意識抬頭,業者為了怕被投訴,因此轉而在制度上、合約上、說辭上做調整,這個問題可以說是最佳的寫照,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網友在公司上班的時候,覺得公司的制度不清楚,有一天問會計關於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沒想到得到了一個答案,因為我們雙週的時數沒有超過法定84小時,所以沒有加班費可以請領,網友問我如何處理?

一、雙週84小時與加班費給付與否沒有直接的關係:

一看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實這中間存在著荒唐的邏輯,雙週84小時是規定勞兩週總工作的時數,防止勞工工作過勞的一個統計標準,與延長工作時間其實沒有一定的關聯,延長工作時間的定義會在下方做一個清楚的說明。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計算是以日來計算:

延長工作時間的計間是以日來計算,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中,一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超過8小時以上還要求出勤者,就是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是要給補休就是要給加班費,請看是以日來計算,而非是以兩週累積總工作時數來計算,這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再者加班費有分工作日計算標準、假日工作計算標準,如果斷用總工作時數來看,計算一定會有誤差,這個概念一定要有。

三、關於加班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30條第1項:

勞工日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光是用這兩條,我想就可以打破該公司會計所提出的理由了,各位請記得一定要學習起來,別被數字的定義給搞混了。

結語:

這種例子比較常發生在初入職場的新鮮人們,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範實在是有些複雜,搞不清楚是常有的事情,但關於這種計算基準請要學習起來,以免被騙了都還不知道,與各位分享!


4 則留言:

  1. 您好,感謝您的分享。
    請問一下,如果按照新的規定,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只要有加班的狀況不就肯定超過40個小時了嗎?因為一般辦公族一天上班8小時,一週工作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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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的觀念是對的,但還是得回歸法條的規範,因為那會有平日加班、假加加班計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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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的觀念是對的,但還是得回歸法條的規範,因為那會有平日加班、假加加班計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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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想要請問在許多文章中都有提及的
    {休息時間}之定義為不受工作干擾的自由時間
    請問在哪個法規有明確的講到這樣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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