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這份合約到底實質上有什麼樣的問題呢?我們來討論討論!


上個星期看到這份合約,開始以為是網友開的玩笑,後來有學生告訴我,原來真的有這份合約存在,公司是哪一間我就不提了,但今天以此合約為主題,正好畢業季開始了,給各位看倌們補充一下相關的概念,減少被騙的機率。

一、員工未於報到期間報到者,可以求償,但有條件:

這種員工真的很讓人火大,其實我也遇過,但除非有對公司造成實質上的損害,且佐以明確的證據,才有辦法向放鴿子的員工求償,但以此合約來看的話,連20000的求償基準都沒有說明,實務上很難成立。

二、員工得於任何時間提出終止合約的要求:

勞工得於任何的時間提出離職的要求,員工也會受到關於預告期間期的規範,如果沒有在預告期間提出,企業也可向員工求償,但就跟上述的道理一樣,要有相關的數據及說明,否則罰二個月的薪資,這說法純屬不可能。

三、勞動契約中的條款也要符合法令的規範,誰訂都一樣:

不論是誰訂定合約的內容,有一點很重要,那就要在簽署合約的當下明示出來,天底下沒有一種合約是員工簽署後,懲罰條款再由董事長訂定的,這個邏輯一定要記得,再者誰訂定合約也是要受到法令的限制,因此這條款的邏輯也是全然的錯誤。

四、企業必須要受預告期間的約束:

企業終止合約就一定會受到預告期間的約束,所以企業也別想用不合理的合約條款來進行綁員工的動作,就算有違反相關的規定受有損害,也要用民事程序向員工求討,且一個月的薪資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若看到這種合約條款,笑笑就好!

五、定期契約實質上須向主管機關通報,不是想用就用:

定期契約實務上使用的空間已非常的小,且要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記住任何的勞動契約都已歸類在不定期契約,所以除非員工自行離職,如果是企業發動終止勞動契約,通尚都是要支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

每次看到這種合約,除了笑以外,也多了一份擔心,勞動政策長期的偏向勞工,這是否為雇主的反擊呢?荒腔走板的條文背後是否隱藏了企業的無奈與不平,我想這也是要觀察的重點方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