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百貨業櫃姐控訴血汗公司,一日要站12小時、禁喝水,百貨業是否該負起相關的責任呢?


這新聞其實是上星期的舊聞了,這幾天我一直在找相關的合約書,看看百貨專櫃與百貨業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皇天不負苦心人啊,終於給我找到了,勞動法令的關係都幾乎是始於勞動契約的關係,因此我以此合約為主,來討論這位櫃姐投訴的內容。

投訴內容:

櫃姐投訴百貨業者規範非常的嚴格,不但不準喝水、聊天、抓癢、無休息場地,且一違規就罰錢,非常的不符合人性,希望可透過勞動檢查來改善相關的勞動條件。






一、合約內容:

從這個範本來看的話,合約僅存在於百貨商場及設櫃廠商之間,只是一種合作性的協議事項而已,但接下來的規範事項就有點意思了。



雖然百貨業者目前回應為:此為各專櫃所屬公司與其員工所訂定之事項,我們原則不涉入…各位看完這一條之後,有什麼樣的想法呢?

以前在職安法還沒有出現的時候,百貨業者可以輕易的將責任推到設櫃廠商及其所屬員工之間,勞動主管機關其實也很難有法源可以依據加以裁罰,但現在有了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後,百貨業者可操作的灰色地帶其實不多了。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的規定:

如果我是案件承辦人的話,我的邏輯會是如此:

櫃姐的工作地點是在百貨公司的專櫃,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其他公司的規範,當然是由設櫃廠商與櫃姐們協議之,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但工作地點的相關附屬設施,很明顯的是由百貨業者所提供,因此針對下列幾項事情,應該是由百貨業者與專櫃廠商共同連帶負責:

1. 員工用餐、休息區域

2. 員工違規裁罰事項

3. 專櫃廠商違反勞動法令裁罰款項

事實上百貨業者為實際場所之提供者,應與專櫃業者負起連帶照顧勞工之義務、勞工受傷之責任,以現在的狀況來看,如果發動勞檢,只會裁罰到專櫃業者,因此應該用主管機關的名義,促使百貨業者與專櫃業者、專櫃工作人員運用勞資會議的方式,將彼此之間的勞動條件議定清楚,再報由勞動局,這才有辦法徹底解決專櫃人員勞動條件不佳的狀況。

結語:

我不清楚那位櫃姐的說辭是否全部屬實,但各位看看上述的合約條款,百貨業者的確占盡了上風,專櫃業者兩面受到壓迫,最後受苦的還是基層的專櫃工作人員,政府別一直將勞動檢查做為裁罰的工具,勞資會議才是重點中的重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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