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定期契約的員工如果在期滿之前懷孕的話,請問是否可以申請產假?


很多人一看到標題,可能就會有一個念頭,不是說定期契約是違法的嗎,怎麼還會有人可以簽定期契約呢?先不要急,容我慢慢的說,的確,定期契約除非事先經過向主管機關報備或因應特殊的狀況才得使用,這個個案的情形是因為公司的某位員工申請育嬰留停,為確保人力充裕,於是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請一位小姐進來,但沒有想到這段期間她懷孕了,預產期離合約到期日只剩10日,請問是否可以請產假?

一、這種定期契約可以簽訂嗎:

口說無憑,所以我附上一張勞動部的圖例,就可以說明是不是可以簽了,這樣子我想會比較有說服力。


看清楚喔

二、產假以在職期間懷孕為限:

產假只有一個大原則要遵守,那就是員工懷孕的時間點是在在職服務期間,所以人資看倌們請特別的注意,不是要大家要去防員工,而是員工在申請懷孕相關假別時,長點心眼,往回推算一下,這也是一個經驗談,避免有心人士找碴。

三、在合約期滿之前皆為產假:

內政部75年10月18日臺內勞字第438324號函:

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

我想這個解釋令應該已很清楚及明顯了,所以反推另一個狀況,如果此定期契約的員工是在在職期間懷孕,但其預產期是在定期契約到期之後,公司就不用給予產假。


結語:

寫完這篇文章,是晚上9點,我還有三本書、一篇教學PPT、一份勞資爭議申請書要完成,創業如果不樂在工作的話,怎麼可以撐下去呢?與各位共享我的文章,也謝謝大家對我的支持,感恩!

1 則留言:

  1. 您好,想請教依據現行的法規,短期契約工"產假以在職期間懷孕為限"還適用嗎?法律依據為何呢?謝謝您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