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一日7.5小時的工作時間,如果要報加班的話,請問計算基準在什麼地方?
工作時間是大家最關心的重點項目之一,不同於歐美強調工作品質的風格,國內大多數的企業還是將工作時數與績效考核做聯結,這個方式到底是好還是不好?我想是見人見智的問題,但如果是以我來說的話,我個人還是比較注重工作品質,今天網友的這個問題,也許也可以給我們一些方向去思考。
問題內容:
公司與員工議定每日工作時數為7.5小時(早上093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施行以來都沒有任何的問題,直到最近有員工開始在詢問,如果在上班後開始加班的話,請問加班的時數計算基準點在什麼地方(是要從1800算?還是1830算?),網友不知如何回答,詢問我如何處理?
一、加班的定意要回歸法定工時的規定:
在開始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0條的規定來看,法定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所以如果要計算加班費的話,就是得以全日工作時數8小時之後開始計算,因此以此案的時數來計算的話,加班時數應從1830開始計算。
二、法定工作時數以外的時間要如何計算,應由勞資雙方協議:
至於1800~1830的這一段時間,企業其實每日都以優於勞基法的規定多給了半個小時的時間給員工,至於這半小時的時間其實並不在法定加班時數的計算範圍之內,因此主管機關的意見是留給勞雇雙方自行協議之。
三、我個人的建議做法:
我的看法比較不一樣,因此在這提供我在實務客戶端所採取的方式,基本上如果是每日工時數優於勞基法的規範,我會設計一個『申請加班前用餐津貼』的方式,類似是誤餐費的概念,強迫員工申請加班前,必須要進行休息、用餐,以保障員的健康,員工可以不用空著肚子加班,也落實公司照顧員工的美意。
結語:
我實務曾經碰過很多類似的問題,上述的方式是經由勞資會議與福委會的討論,經由員工不計名投票所做出來的制度,施行至今,仍十分的穩定,沒有爭議的情形發生,將施行的建議權還給員工,公司一日都給7.5小時的工作時間,可見是不會虧待員工的,建議多討論、溝通,才能避開類似的爭議,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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