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 星期五

司機去台中市政府抗議:政府濫罰、企業違法,承受惡果的可能就是大眾了!


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如果我們只是來探討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話,那未免也太簡單了,最近是否大家都有發現,越來越多的員工選擇用爆料、開記者會的方式來抗爭?這讓我不禁懷疑勞動部存在的價值是什麼?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我個人的想法與建議:



一、『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能用嗎?

所謂的待工時間其實就在工作時間的範圍之中,兩者不能分開討論,業者明顯違法這是確定的,但所謂的在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是否實用,個人覺得要拿出來討論,每一個行業別的狀況不盡相同,不可只是用超過時間就支付加班費的邏輯,因為目前在運輸業,缺工的狀況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人力短缺的狀況無法改善,別忘了還有法定工時的上限,請問勞動部的意思是要大家不用坐公車嗎?實用性真的還要再深入的討論才行。




二、如果企業是依照工會協議還被罰,那麼就是大大的打臉:

保費的爭議,個人覺得如果勞檢是用薪資給付不完全來開罰的話,那麼工會不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了嗎?政府單位思考的僵化,只會讓企業沒有空間而已,我會持續看一下後續處理狀況,如果這一點還被開罰的話,我看不是勞工罷工,而是企業拒絕經營下去,這惡果就會由我們大眾來承受了。

三、勞檢應善用『限期改善』與『拉大裁罰金額』的方式:

勞動檢查別每次都是初次開罰20000結案,一點用處都沒有,大家都知道勞檢一定要用裁罰來結案,今年每一個縣市都有編『業績目標』,還記得前幾天有幾家大賣場被集體開罰嗎?其中加班費的問題從兩年前就開始了,為什麼沒有辦法改善?對應開罰與改善勞動條件這兩項,我看政府很像只有在開罰,但對於後續追蹤改善,可說是沒有建樹。

建議應先用『限期改善』,且在企業內部張貼勞檢處的公文,兩週再不改善的話,直接跳倍數裁罰,我敢保證,效果會比現在來的好,再者,勞動主管機關應鼓勵『勞資協商會議』,我想勞動基準法不實用的狀況不是新聞了,加上國會效率不彰,不如將協商的力量放給企業與勞工,將政府干預的手拿掉,這長遠來看,才是有利於雙方的做法。

結語:

客運業一定會被開罰,但請問一下,這種新聞幾年前就有了,為何還是沒有改善?不修法、不溝通的下場就是教壞勞工,競爭力的低下,這種結局是大家想要的嗎?陳部長請您看看吧!

1 則留言:

  1. 您好,請問依據目前法規"定期契約工產假以在職期間懷孕為限"是否還適用?法令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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