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即時新聞分析:健身房也會有勞資爭議?離職健身教練控訴公司扣發獎金!


今天早上接到了幾通電話,關於健身教練被扣薪的新聞事件,想問問我的想法,我真的沒有想到勞動法令真的是無所不包,幾乎什麼樣的行業都包含在內,連健身房都在管轄的範圍之中,今天就網友問的問題,我提供幾點看法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某健身房的員工爆料,一個月前向公司提出離職,未料一個月後公司並未發放相關的獎金,履次向公司追討,公司皆以『未完成會員交接』為由,暫緩發放,目前勞動局正介入調查中。

一、該公司的交接程序是否有書面的資料可供參考:

一般公司只會有『離職程序』,但完整的交接程序就應該是漏洞百出,如果我是此案的勞檢承辦人員的話,第一個動作就是要求公司提供相關文件的說明,針對企業主張『會員名冊交接』事項,提出相關說明,如果說明不清,我想企業因故苛扣員工工資的違反事項己相當的明顯。

二、完整的離職程序代表的意思為何:

我想所謂完整離職程序,包含著所有薪資科目的交付,實務上雖然有不同的做法與說法,不過我都是把費用結清日與員工離職日放在同一天,因為那爭議發生的機率幾乎是微乎其微的,以此案來看,離職程序與公司發薪制度是不同的概念,不宜放在一起使用。

三、公司發放薪資的標準程序及日期為何:



這一點就是爭議最大的地方,明明4月份的獎金,卻要到6月才能發放,員工5月離職,公司其實當下就要結清,而非要到6月,最扯的是6月份至今連錢的影子都沒有看到,企業違反事由已相當的明顯。

四、公司未取得員工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扣發工資:

我想這個概念已十分的清楚,如果員工依交接程序而導致公司之損害,公司是只得由民事程序向員工求償,不得以任何的名義扣住員工的工資,且員工已依離職程序離職,既然沒有交接完怎麼又可以讓員工離開?這就會讓人懷疑公司假交接、真扣薪,不被裁罰才有鬼!

結語:

主要的重點還是在於交接完成日、離職日、薪資結算日都要放在同一天,建議企業都比照辦理,這是最沒有爭議的,否則任何形式的扣薪,不論是什麼理由,我想主管機關都不會接受的,這一點還請大家要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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