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100年結婚至今沒有請過婚假,今年突然說要宴客請並請婚假,請問如何處理?
我看到這問題時,真的是一個頭兩個大,所謂怪事年年有,這個案子還真的是引起了我的注意,跟主管機關的長官討論時,每一個人都在哈哈笑,我的媽啊,可見我所學還是太少,還要多多的學習與補充,以應對這種突如其來的案件,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這遲來的婚假啊!
一、婚假現有的法源依據為何:
民法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證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所以看倌們在接收員工婚假申請時,一定要請其出示身份證背面、戶政機關登記證明 、戶籍資料…三選一即可,別天真的拿到喜帖就給請喔!
二、婚假所代表的意義為何:
所謂的婚假,就是給員工一定時間的假期來安排結婚相關的事宜,一切都是與結婚相聯結,那才符合婚假的意義。等同於國定假日的道理,各位有聽過五一勞動節先不要休,等到年底再一起休的道理嗎?這是否有權利濫用之嫌,是值得討論的,只是婚假在歷來的解釋令中,也真的沒有規定使用的期間,因此才會有這種爭議上的問題。
三、將婚假申請限定在一定期限內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其實主管機關雖然沒有相關的法令,但在其行政措施上,便已表明了其態度,以下的圖例可以佐證:
各位可以看看第49條的規定,而這出自於哪?嘿嘿…就是經過勞動局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所以即使主管機關沒有說出來,但實際上還是將議定婚假期間的權利交給了企業。
四、我實務上的做法為何:
我也曾經遇過這種案件,那是3年的案子,我的做法可以給大家一些參考:
先找當時公司是否有類似的規範:
如前文所說,我會先找是有法源基礎的相關規範,很多公司的婚假規範是會有更動的,所以還是要以當時結婚為時間點,來對應規範,法令不朔及即往的概念是基本的,別忘了。
如果沒有相類似的概念的話,我個人會建議客戶就要給員工請婚假,因為這還是屬於員工的權利。
請員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剛剛所提到的文件,我個人也是會請員工提供給我,因為登記時間是可以在戶政相關資料上查到,先說這沒有個資上面的問題,因為員工申請,公司只是對應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沒有衝突,如果員工又要請又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公司得拒絕員工之申請。
撤查員工所有基本資料: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婚假是要以員工在職有結婚之事實才得申請,如果是到職前就結婚的話,當然沒有相關的權利,很多人資看倌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往往都會忘了去核這個部份,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勞工請假規則實在是漏洞百出,假別的規範四散於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該是要集中於一部法典方才不會讓使用者無所適從才是,這一個案例有其特殊性,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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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日安吉祥:感謝您費心詳盡解說,祝福您福慧安康~
回覆刪除同學不用那麼的客氣,有任何的問題歡迎再來討論,謝謝您提供那麼好的題材!
刪除老師,早安:
回覆刪除圖片中經主管機關核備過後的工作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需於婚後二十日內休完"。
以及文中"各位可以看看第49條的規定,而這出自於哪?嘿嘿…就是經過勞動局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所以即使主管機關沒有說出來,但實際上還是將議定婚假期間的權利交給了企業。"
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呢?
如果員工沒有在這二十天內休完,是否表示員工主動放棄請求權,不得再提出婚假之請求。
還是說員工婚假的請求權仍在,只是為了勞資雙方的行政效率,先被侷限住。如果真的有員工超過二十日後申請時,因為其請求權仍在,所以公司還是要給他請假或給他同等的補償。
以上謝謝老師分享案例。
這是一個好問題,我又有題材可寫了,專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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