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即時新聞分析:高爾夫球場賠償資遣費,法院認定桿弟適用勞基法!


今天這篇文章的主題很有意思,是我前天晚上在電視上看到新聞跑馬燈播出來的,桃園某知名高爾夫球場數年前突然無預警解僱三名桿弟,且沒有支付任何的資遣費用,雙方因而對簿公堂,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判決高爾夫球場須賠償三名員工232萬。

一、桿弟工作內容:

老實說我這輩子沒有打過高爾夫球,所以不太理解桿弟的工作內容,還找了我大學教授打聽了不少訊息,整理如下:

1 . 給予客戶打球的建議
2 . 了解球場的場地狀況
3 . 記錄客戶的擊球記錄
4 . 駕駛電動車
5 . 確認碼數

6 . 耙平使用過後的沙坑及凹洞
7 . 清潔球桿及找尋高爾夫球
8 . 修整擊球後的草皮
9 . 協助球員移除mark或旗桿
10.解釋草紋和方向

薪資方式有兩種,一是底薪加獎金、另一種就是沒有底薪,我想這個個案有可能是沒有底薪的桿弟人員,因此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才會有以下的見解:

桿弟的薪資、費用都是只由『桿弟費』來支出,球場原則上是採『代收代付』的模式來運作,因此認為球場與桿弟之間是單純的委任制度,而非僱傭關係。

二、工作內容就可以知道是什麼型態的契約關係:

其實做這麼多的爭論也是於事無補,我個人的方式會採認定桿弟工作的內容來做實質上的判定,此案件的高爾夫球場的確是有規定桿弟上下班時間、定期清草皮的時間、清潔時間,甚至還有遲到罰款的規定,講到這裡,各位覺得會是什麼樣的制度呢?如果勞務之間有『從屬性』的話,那就會是僱傭合約。

所以任何形式的請員工走人,除非是解僱,否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所以這個個案也間接訂定了桿弟可適用勞動基準法。

結語:

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個案,很有意思,今天晚上來翻翻行政院標準行業分類,來找找是否有桿弟所屬的行業別,如果看倌們公司有類似勞動契約的爭議,請由工作內容來判定,而非是由約定成俗的習慣,那只是會有觸法的風險而已!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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