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懷孕員工身體有狀況,要申請超過30天之安胎假,公司請其離職,有道理嗎?


今年關於孕婦的權益,可以說是一大躍進,諸如產檢假可以分小時來請等,可以說是完全落實照顧女性員工,但一個政策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滿意,在我國更是嚴重,太多的政策都是拿雇主來開支票 ,政府完全不介入的情況下,某種程度來說,也是勞資爭議幕後的那一隻手,今天這個案例也是很明顯,雇主完全不想要員工留下來,我真的不知道國內目前看似一面倒的勞動政策有何前景?政黨利益還是凌駕在是非觀念之上,令人不禁為勞工的境遇憂心。



案件內容:

員工懷孕28週,因身體不適,已申請安胎假,但由於身體實在是不行,於是在醫師開立證明後,向公司續請安胎假,但公司人資部門認為公司的內規是一年病假只能請30天,於是請員工選擇留停或自願離職,請問該如何處理?

一、任何的爭議都是以法令為主,公司規定為輔:

任何的規定,不論公司的內規為何?一切都還是要依國家法律來做一個基準,此案例中,公司認定是完全沒有意義,因為已與法令有所抵觸,因此各位人資看倌別做這種沒有營養的事情,唬人這種行為也是會付出代價的,切記切記。

二、勞工請假規則中已有明確的規範: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範圍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昌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所以答案非常的明確,公司人資部門的主張已屬明顯的違法。

三、公司其實有另一個目的:

但我個人覺得公司其實沒有那麼的兩光,反道是要求員工離職或留停的動機讓人質疑,其實說穿了就是不想負擔兩個月產假的成本,如果離職、留停,產假便沒有申請的權利了,這一點就可以看出這間公司是有意為之的。

四、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網友擔心公司會出招,我個人的建議很簡單,就是依公司請假手續申請,且將醫生證明多開幾份正本,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公司(存證信函採送達主義,雇主不得主張說沒有收到),然後就開開心心的去休安胎假,只是要注意一點,超過30日之安胎假是沒有薪資的,這一點要先有概念,別以為有請公司就要出錢。

再者就等生產完,再跟公司申請產假,如果公司拒絕,放心,性平法光一個懷孕歧視的罪名下來,雇主就吃不消了,無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浪費時間。

五、雇主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我剛說過,這種因為員工懷孕的身份而予以刁難的情形,是否是歧視?我敢100%打包票,一定跑不掉,30萬~150萬任君挑選,現在這可是主管機關的超大地雷,想試試看的話,請去踩吧!

結語:

懷孕婦女的權益現在可以說是當紅炸子雞,我不想教當事人其他的方法,因為人性是不受控的,如何善用而不濫用,這也是我的堅持原則之一,所以我還是選擇用法律邏輯來處理這一件事,存證信函這個想法也是突發奇想,但問過中央資深的承辦,他們是覺得有效,所以就用這個方法,最重要的還是別只記得權利而忘了義務,保持平衡才是理想的方式。

1 則留言:

  1. 您好 請問一下,先前已經有請過病假8.5天了,之後因為有安胎需要請一個月的安胎假,已經超過法規一年病假不得超過30天,那這樣安胎假期間是不是還有21.5天的半薪?假日需要扣薪水嗎? 如果超過30天就是無薪對嗎,那後面超過30天的部分假日薪水又要如何計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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