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種合約、這種公司,還要待下去嗎?


昨天網友傳了一封訊息給我,他2月1日開始到職工作,在年後主管開始想要調整他上班的時段,從開始談的週休二日,變成月休六日(排休),員工因為無法配合,竟被評鑑成不符合公司期待,請他直接在3月10日到公司辦理交接,直接走人,我今天就合約的內容與後續的簡訊內容與各位分享,如果看倌你們家是如此的荒唐的話,小弟真的奉勸大家趕緊離開,別再待了。

一、合約內容:



各位有看到這份合約有什麼問題了嗎?我來分析一下:

合約第1條:合約工作內容

『公司得就員工工作表現調整職稱、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這一句話沒有問題,但各位有看到工作時間調整的字出現嗎?基本上勞動條件的調整都是需要員工的同意,如果片面調整的話,就會有觸法的可能性。

合約第2條第2款:試用期間得隨時被終止

『乙方於實習期間內,甲方得因乙方實習不合格,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並無庸給付資遣費。』

關於這個概念,目前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的意見並不一致,在這裡因為主題性的關係,我便以勞動主管機關的見解為主,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工作顯不符合預期便是基本的標準,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即使員工不符合標準,為保障其後續工作的權利,公司還是應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者,試用期間不合格,應搭配明確的考核標準,才足以證明員工的不適任,這份合約中,一沒有考核標準、二沒有資遣費,這根本就是在坑試用期的員工。



合約第8條:違約處罰

『乙方如違反本契約之條款,應無條件賠償甲方其當時一個月薪資之36倍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倉管人員一個月月薪不到30000元,但只要違反其中一條就要罰108萬,各位有看到什麼嗎?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做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公司所受的損害與員工的賠償金額間須達一定的比例,再者,公司也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受損害的程度,所以這種公司片面制訂的標準,根本就無法成立。

二、簡訊內容:




黃色部份是公司人資主管所回的內容,在這裡也順便告訴各位,在法律上,違法的事由無論怎麼約定,都是自始至終的無效,不是今天有簽合約,員工就都要遵守,這種不合理的條款,是會判定無效的,還有解僱的要件是什麼?哪有可能就公司的片面之詞就直接解僱?主管機關對於解僱是採取嚴格的認定標準,所以這位主管根本的信口雌黃,不懂裝懂。

三、後續處理:

我請網友傳了詢息給主管,表現公司的處理方式己違反相關法律規範,請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否則將向主管機關申訴。

不到5分鐘…

主管回覆:本公司會依非自願離職辦理,請您3月10日至人資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說真的,案子就在不到10分鐘中結束,但我卻感到深深的憤怒,這家公司的主管根本在知法玩法,凡事都用拗的,像這種公司、主管才是要公佈出來的,但考慮到網友後續還要找工作,並尊重其意願,最後還是放下這個想法,但那個不爽的感覺,還是繼續的存在。

結語:

我一向都支持勞工與雇主都須受到法律嚴格的監督,我不會一昧的站在資方或勞方,但這家公司實在是扯到一個不行,今天是要讓各位看倌知道,實務上很多公司都是如此,要懂得一些概念才可以自保,與各位分享!

3 則留言:

  1. 您好,就我所知道這位目前仍在這間就職,是因為跟公司妥協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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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其實並不清楚後續的發展,我只就所得的資訊做實務的分析,或許您有新的進度,還請麻煩您提供後續的發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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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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