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試用期三個月,但每一個月都要重新簽約,該不該接受這份工作?


看到這一則問題,我眼睛都亮了起來,至少我沒有碰過,所以今天試著將這個問題分析一下,做為今天分享的主題。

最近重新學習操作BBS,這個不同於網路的社群,在我大學時候,可說是陪著我渡過無數日子、解答我無數問題的寶庫,而這個問題也是在上面看到的,我們來看看如何解答這個問題。


不好意思,這個有一點反光,不是靈異照片喔!
一、試用期間己無法律的規範,如何約定交由勞資雙方議定:

勞動法令中目前已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主管機關的用意在於給勞雇雙方自行協議之,是否可以約定一個月簽一次約?如果是一個月考核一次,考核不通過就刷掉的話,個人覺得是可以一個月簽一次,但我還是建議網友將合約的內容給我看過會比較保險。

二、試用期間重新簽約的考量基準在哪?

一個月簽一次的考量基準在哪?這是求職的網友必須去詢問的相關問題,尤其是新鮮人,這是一個很好的學習經驗,不用怕會有什麼法律效果,這都是必經的過程,但我個人推論應該是想要一個月考核一次,但是否在合約上要加上職務說明及訓練 的容呢?如果有的話,只會讓考核非常的透明及客觀,是可以有效減少勞資上面的爭議,這一點還請網友去詢問一下。

三 、若不適任被終止合約的話,還是有資遣費的請求權:

如果企業想用一個月簽一次來規避資遣費的話,以目前勞動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那是絕對的違法,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其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是目前試用期不通過所會主張的法律條款,所以企業別想規避,因為這是避不了的,而求職者也要注意,這是自身的權益。

另外,如果無法搭配明確的考核標準,那就會有惡意資遣的問題,這也是主管機關的大地雷,企業會有觸法的可能性。

四、若通過試用期的話,後面則不再適用定期契約的方式:


最後還有一個要注意,如果求職者順利通過前三個月的試用期時,記住,合約注意一定要改成不定期契約,且要求公司要將試用期三個月的年資一倂計算在內,這兩點要特別的注意,如果公司支吾其辭的話,我只能說,請聯絡我吧!

結語:

試用期是否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處理?我個人覺得不必拘泥於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的形式,最重要的是員工可以在試用期間達到公司的訓練標準,所以我建議這位網友先去看看,任何的問題都可以找我,去冒險、去犯錯,這才是職涯最棒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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