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就業服務法第5條,保護了勞工,但卻歧視了雇主!!
先不論這則新聞的真與假,但這幾年的發展下來,勞動法令已完全的傾向勞方,所謂的就業歧視條款,讓企業是膽顫心驚,這則社會新聞可以完全的透露出這個訊息。
就業歧視條款有其意義,但還是得有配套措施,因為往往過度主張勞工的權利時,資方的受損程度往往比想像中的嚴重,今天我以這則新聞為主題,我們一起來想想就業歧視條款要怎麼配套,才是一個完整的體系。
一、建立一個求職者資料庫:
基本這要從公司內部做起,我想很多看倌都有這感覺吧,要建立一份完整的資料(我是指一位員工)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但這是必要的,至少要將員工期間的表現、離職原因都要註明清楚,至少會做一個根本性的預防,防止惡質員工回流。
二、惡質勞工通報系統:
這個是不能說的秘密,但我個人覺得應該要予以建立,應該以行業別來做分類,比如說服務業,很多人都有跳槽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及身價,但實際的工作能力實在是讓人無法苟同,這種例子其實很常發生,所以我個人建議同業之間應建立此種系統,一旦有發生類似的狀況,就要通知同業,讓這種員工所遁形。
三、對於惡質勞工,排除就業歧視範圍:
這個以目前實際的環境無法做到,勞工政策己淪為選舉的工具,但這是我的理想,像這種員工,應受到嚴厲的處罰,什麼處罰?那就是剝奪其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勞動部的官員們應該沒有應對過這種員工吧?像新聞中的員工,還侵占老闆的資產,請問有任何的法令來保障老闆嗎?憑什麼資方就一定是弱勢的呢?就會拿就業歧視的大帽子來扣企業主,難怪競爭力是每下愈況。
四、惡質勞工的特徵為何?
未確實辦理工作交接
未依規定,需提前一段時間提出離職申請
離職前,工作擺爛
亂編離職原因,不肯說實話
離職前無故缺勤
不告而別,只以Line、簡訊告知
煽動同仁一起離職,製造人心不安
結語:
身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支持合情、合理的措施,請注意,我可沒有說一定要合法喔,太多的勞工不懂得尊懂法律,有甚者還可以避在法規的後面享受所謂的『小確幸』,這種心態實在是很要不得,一項法令竟可以用二分法來界定,歧視了企業主,請問對其他認真工作、努力奮鬥的勞工公平嗎?這是政府單位所要思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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