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女性勞工大利多 - 假別總整理(上篇)


最近的勞動新聞大多圍繞在政府的大利多,包含生理假一年多3天、男性員工可以請5天陪產假、女性員工到職半年便可以請育嬰留停等等,想了一想,應該要用清楚的分享來讓看倌們了解一下到底女性員工有什麼假別?並將今天高中學妹問了我一個實務性的問題,放在最後跟大家分享!!

我今天會以一位女性員工從到職、結婚、懷孕為時間列,讓大家一次便可以了解女性員工有什麼假可以請(順便會介紹男性的陪產假,只有一種,哀!)。

一、單身階段:

生理假:(半薪 ) - 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或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看到這裡,看倌眼睛已經花了吧,到底這3天是怎麼計算的?我接下來說明一下:



第一張圖:1個月可以請1天生理假,並且是以病假來計算,以半薪計。

第二張圖:因為不想要壓縮勞工請病假的空間,所以一年如果將30天病假休完後,女性勞工得再請3天生理假,雇主給假但可不給薪。

第三張圖:立委認為這3天假,仍應以半薪計算,以照顧女性勞工的身體,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號通過修正案。

二、婚姻 階段:

婚假:(全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勞工結婚者應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問題A:如果從12月19日開始請的話,請問可以請到幾號?


基本上,笑臉就是賺到的意思,以下有兩個解釋令可以說明上述的圖表:




(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可見從12/19號開始,便要開始請,不得分次請領,但如果有特殊狀況,還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新北市政府勞工給假規定:

依(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可見請婚假也是要看時間的,這是我曾經遇過的一個案子,只能說那位員工實在是太有才了,所以還沒有結婚的看倌們,記得看行事曆來規劃婚假旅程喔!

問題B:如果員工在到職前已辦妥結婚登記,在事後補請婚宴,可否向公司請婚假?

婚假的規定是在勞工請假規則中有明訂,可見當事人結婚時是要具備勞工身份才符合標準,故此案中的員工並不符合請婚假的規範,公司得不給假。

三、懷孕階段:

產檢假:(有薪)- 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號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其實這是有一個故事的,話說今年3月4日,新北市政府通過《新北市性別平等工作條例》,獨創產檢假5日、陪產檢假2日,分別併入病假、事假中計算,而男性陪產假也增至7日。基本上產檢假只要是有懷孕事實,便可以請,雖然還沒有看到相關條文,但我想應該操作方式與病假不會相差太多,有掛號單據便可向公司申請。

這裡不得不要誇一下朱立倫市長,他分別將新創的假用病假、事假來分擔企業界的成本,不但獲得勞工支持,也獲得企業不少好感,更好玩的是,勞動部這次修法通過的產檢假,也是取法於新北市政府的做法,這可以做為我國勞工政策的一個典範。別凡事都要將勞工政策的成本讓企業吸收,因為久了,受害的還是勞工朋友。

安胎假:(一年30天內半薪,超過30天則不計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

安胎假是病假的一種,在生產前因為身體不適,為保全胎兒、女性勞工身體健康所設計的一種制度,此須由醫院開立安胎證明,而且是適身體狀況而會有調整,有心人士濫用的機率不高。

安胎假與育嬰留停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在安假期間,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自行負擔勞健保、且不得拒絕勞工之申請。

但有一個特殊情形,用圖表來說明:




跨年度就是另一年的開始,所以當然得再請30天以半薪計的安胎假,這也是我之前遇過的案例,對手是職業請假工,沒聽過這種職業吧,改天再來分享我與他們交手的過程。


結語:

其實內容還有中篇及下篇,但篇幅問題,我會分上中下三篇,與大家分享,明年起,人資朋友在處理假別時,要特別的注意,因為有太多類似的假別要注意,小心別算錯了,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剩下的明天再與各位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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