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女性勞工大利多 - 假別總整理(中篇)


昨天已介紹懷孕階段,今天接著介紹下一段,各位不知道有沒有把手中的計算機拿起來,算算自已有幾天假可以請啊?其實以國內的產業環境,光是生理假就沒有人敢請,但在我看來,這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已,公司經營者已不得不面對這個趨勢,但我還是老話一句:善用而不濫用,這才對勞雇雙方有真正的益處。

第四階段:生產階段

產假: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其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6個月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發給。

(A):產假有無包含假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25日台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50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所以很明顯,產假就是都包含在內,不會因為有假日而有再延天數的問題。

(B):產假可否提前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8日台勞動三字第000246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與產假8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就我的了解,女性員工大約是在36~39週開始請產假,但因個人身體狀況不同,產假原則上應予彈性給予,但由於法並無強制之規定,原則上還是得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流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全薪、三個月以下無薪)

性平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其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其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其工作,給予產假5日

(A):流產假期間薪資是否都可以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10日勞動三字09100351173號函: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天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不是所有的流產假都可以有全薪,只有三個月以上才會有全薪,這個概念有很多公司並沒有具備,有很大的比例都會發生勞資議。

(B) 如果胎兒異常,經由減胎手術,是否可申請流產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3日勞動三字第058996號函:

減胎手術是否視同人工流產而核給流產假,經本會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釋覆略以:『優生保健法第4條規定如下:稱人工流產者,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有關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可否視同人工流產?應以施術時是否有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之事實發生作為判斷依據。

所以是需要持具門診治醫生開具證明加以認定,才符合申請之資格。


陪產假:(有薪)- 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號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第7條:

受僱者依性平法第15條申請陪產時,得於配偶分娩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3日請假。

而最近的修法已將陪產假調整至5日,可於產後15日分次休完,其實今年分別有兩次修訂,我用下圖來做說明:







這是男性勞工目前唯一的福利(哭了),所以只要記住:生產日前後15日內,將5天陪產假分開或一次請完,且陪產假不包含例假、紀念日。


結語:

努力了兩天,終於將中篇完成,明天會將生產完後,女性員工所會利用到的假別一一再做說明,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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