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變形不等於彈性-什麼是變形工時??

這幾天有位客戶找我討論彈性工時的事情,各位也可以看到最近的新聞,經濟部、產業大老一直希望勞動部可以開放彈性工時,還好這位新上任的部長並沒有先答應,只是會先觀察…我一直在強調,彈性工時並不是變形工時,兩者之間並無太大的關係,所以想了想,今天先將變形工時做個分享,看倌們如果要知道彈性工時為何的話,請去找我之前的分享文章。

今天難得有這個機會,所以我會對變形工時先做背景的描述,也讓大家了解一下,變形工時的沿革歷史。


民國73年:

法定工時是於民國73年公佈實施,當時即定了每日、每週、變形工時的規範,當時的法規如下,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二日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用圖表來讓大家了解一下何謂兩週變形工時:






民國85年:

為讓適用法定工時有困難之行業及職業得以適從,即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30-1條得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之規定,同年也通過了第84-1條責任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日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民國90年:

同年12月25日新修訂八週變形工時相關規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不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分享到這裡,我想各位應該對變形工時有個大約的概念了吧,為何有變形工時,其實這三個時間點都是臺灣經濟起飛的年代,政府為了發展經濟,才做的措施,但這與彈性工時有何不同?因為變形工時排班的操控權在於雇主,而不在於勞工,說一句不客氣的話,變形工時只是將時間這邊加一點、那邊減一點的數字遊戲而已,以上述八週變形工時為例,最後一週都能休假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雇主也會擅用加班制來加以利用,勞工根本不可能獲得充足的休息,這也是這幾年勞團常常針對變形工時做出大規模抗爭的原因。

但政府也並沒有那麼的廂願,各位去翻法條的條文,裡面會有一句話『僅適用於中央政府機關指定之行業』,所以看倌們也應該要理解一下:

目前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將變形工時相關規定放入工作規則,經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適用,所以各位對對看下面的行業別,如果你的公司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認定且濫用的話,請馬上更正過來,因為變形工時會因為最近彈性工時的關係,會成為主管機關查核的重點項目。





變形工時其實不困難,各位看倌們請在今天看的時候,拿著計算機算算看時數,就會了解三種制度的不同之處,等到一段時間過後,我會把歐洲彈性工時中最有名的工時銀行再與大家分享,謝謝!



1 則留言:

  1. 請問做2休2,一天上班12小時,
    (實際工作10小時,,休息2小時)
    是屬於什麼工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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