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關係某種程度就像是婚姻關係,當關係結束的時候,雙方的權利義務都還是要分得清清楚楚,夫妻之間想當然爾就是財產權的分配、孩子監護權的攻防,但勞雇雙方呢?除了常有的資遣費、加班費、特休之外,最常有爭議的就是職務上之著作的歸屬權為何?會分享這個主題,原因就是我兩個月前在台中處理一件勞資爭議案件時,發現著作權才是爭議的核心時,真的不誇張…勞動局承辦人員直接說請兩造雙方直接去法院解決,此業務不在勞動局的業務範圍內,要不是小弟稍有一些著作權法的底子,案子是無法解決的,所以看倌們,不論您是人資還是勞工,請將今天的分享記在心中,因為在員工離職交接或是在簽署勞動契特時,都可以應用的到。
案例:
小周是一個電腦公司的設計師,專職開發遊戲軟體,年初由於生涯規劃,決定自已獨立創業,但在與公司辦理交接業務時,公司人資也並未表明其作品不能帶走,小周離職後,便將自已的作品稍作修改,放在網路上分享,沒多久便接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表示小周的分享行為已侵害到公司的著作權,請問要如何處理??
爭議點:
A 小周受到公司之僱用,所以在職務之中所為之創作,其著作權的歸屬於誰?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前段:
受雇人(小周)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遊戲軟體),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所以從字面來上看的話,小周對於遊戲軟體是享有著作權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形: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後段: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公司)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意思是說如果公司與小周有事先約定的話,遊戲軟體的著作權便歸公司享有。
怕大家有點搞混,所以我畫了一張表,供大家參考一下:
看完體系表,各位有沒有發現,有出現一個名詞:著作財產權,什麼是著作財產權?我們來了解一下:
為了解釋方便,小弟今天並不會深入的討論著作權法,因為體系其實蠻複雜的,再講下去,怕各位會失了看文章的興緻,以後我還是會就個案來帶著作權的概念。
所以我們回到問題本身,如果要判別小周的分享行為是否違法的話,那就要看公司與小周有沒有任何的書面約定。
B 公司有沒有跟小周約定其職務創作,著作權是屬誰的?
一般的勞動契約其實都會漏掉這一條,因為企業通常都會犯一個毛病,那就是用一張契約來涵蓋所有的工作類別,這是一個很危險的觀念,因為工作性質不同,當然約定方式也要有所不同,著作權也會因職務不同而有不同的約定方式,請問一下:會有公司讓掃地的阿姨簽相關約定條款嗎?答案我想應該是否定的,但看倌們,請看看自已公司的勞動契約,是否有小弟剛剛所說的情形。
『乙方於受任期間與職務相關之創意、發明、改良、程式、構圖、製作技術、著作,及其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如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或據為己有,應依相關法令負民刑事責任。』
這是我在客戶端會使用的條文,供大家參考,但請記得一定要對照職務內容為何,千萬別濫用。所以便要看小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或其他的文件中有無類似的約定。
問題結論:
所以如果有約定著作屬於公司所有,那麼公司便是著作人,小周便不得將此軟體在網路上做分享的行為。
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依前述的規定,小周當然為遊戲軟體之著作人,可是請看第一張分析表,就可以知道一件事,因為遊戲軟體是小周工作期間所創作,公司為實際支付薪資的一方,為保障公司之權益,公司享有第二張分析表中的著作財產權,而小周得享有著作人格權。
小周享有的著作人格權包含下列三種:
1 公開發表權
2 姓名表示權
3 同一表示權
其中關於公開發表權的部份,大意就是小周得將其作品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之內容,所以就小周分享之行為是合法的行為,公司不得對其分享的行為求償。
結語:
今天是第一次將著作權法帶入分享的範圍中,勞動法令中雖然沒有著作權的適用,但就我前兩個月所處理的個案來看,看倌們還是有了解的必要,如果能夠第一時間判斷問題點,給予雙方建議,勞資爭議便不會發生,况且主管機關的思考邏輯實在是過於僵化,並不一定能夠解決雙方的問題,搞不好還會徒生其他的紛擾,這一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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