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低薪最好只是有企業的問題,請問能力與說明不符,是否也算是詐欺呢?


各位下午好,我出現了,沒錯…我出現了,先跟各位報告一下我為什麼那麼久沒有出現的原因,我又去當『學生』了!什麼學生,其實是一門英文的課程,時間要花一年,我己經上了第三週的課了,說實在話,沒有一天是輕鬆的,再加上工作與即將要開的公開班,我時間還真的不夠用!

另外我也打算把這個部落格重新做一個新的網頁,更全面、更完整的服務,除了文章之外,還會有線上課程、實體課程、線上諮詢等機制,也因為如此,我寫文章的時間被壓縮了,真的抱歉各位,不過呢請再給我一段時間,因為我也慢慢的習慣重新當學生的節奏了,很快就會再度回復一日一篇的上架。

今天的這篇文章,我是針對前日通過的就業服務法條文,針對4萬以下的薪資如果再寫面議的話,業者將會被裁罰,有人問我這是一個好立法嗎?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一、薪資 = 勞工的能力 + 業者的意願:

我常說就業就是一種商業的行為,你有多少的價值,就會值多少的價格,就像有一間滷肉飯每每在漲價,消費者在網路上幹譙到不行,但人家還是照樣開門做生意,每天仍是門庭若市。這個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所以薪資不是用硬性的法律來規定業者一定要給予一定程度的薪資,勞工的能力其實在勞基法中根本沒有人在討論了不是嗎?很多求職者的能力與薪資不成比例,結果最後業者還要付資遣費讓他走人,請問這對企業內其他的勞工公平嗎?我多次點出這個問題,但仍沒有長官或立委敢出來討論的,因此這種立法如果是含蓋式的將求職者的能力做一包,然後枉顧業者的意願再多出錢,這不是立法,這只是一種選舉政策的考量與討好罷了。

二、基本工資邏輯的遺毒,在這次的修法中也看到了:

基本工資其實每一個國家都會有類似的規定,但我之前也提過,基本工資不是不可以用,而是要針對特定年齡層,比如說24歲-26歲,50歲-60歲,初入職場、年老還要工作者理當要受這個保護,其他層級的,請問你不該用自己的能力來追求更好的待遇嗎?我講這句話一定會被罵、被批評,政府的修法政策太過於傾向勞工,這就會讓平衡失調,先給錢再出力???至少我出社會不是這個樣子的,到底是要保住基本薪?還是要追求高薪?只能說基本工資的毒藥如果只太多的話,薪資仍是不會有起色的!

三、所謂的法律是要規範雙方,而不是單純的資方:

法律是要同時的保障雙方與約束雙方,權利與義務是雙向的,每次的立法看起來是有利於勞工,但長遠來看其實都是不利於勞工的,政府不用給薪資,反道可以因為薪資的上漲,多增加勞健保費的稅收,這是哪門子的立法邏輯?

勞檢政策調高罰鍰的結果是什麼?
各位投訴的勞工們真的有拿到錢嗎?
錢都入政府的口袋了不是嗎?

哪來的有利於勞工?我根本沒有從這一次的法案中看到任何有利於勞工的邏輯。如果只是又用老招,把手伸進去資方的口袋拿錢,結果就是資方又可以再度的巧立名目、另謀他法去把錢從勞工身上找回來,又再度的陷入惡性的循環之中。

四、所謂的影響將會讓工作更加的難找:

這個影響我已經看到了,也收到實際的求助案例,有些業者開始要求求職者面把包包放在外面,並且把合約條款簽完就直接收走,合約表面上寫月薪4萬,但實際是含勞健保及勞退及其他的科間,這種事情又再度的發生了,政府啊如果還是埋頭繼續這麼搞下去,勞工將會直接的受害!

結語:

這是我的看法,歡迎各位來指教,勞基法講的是平衡,不是輸贏,文章寫了四年,還是看見這種邏輯充斥在立法政策中,找一群不專業、沒有工作過、學者來立法,勞工的未來真的是無保障,與各位分享!

16 則留言:

  1. 想請問有關不當資遣,員工可以要求的精神賠償該如何開立金額,方可在勞資協調會中做出對價性的說明。

    回覆刪除
  2. "請問能力與說明不符,是否也算是詐欺呢?"
    我覺得如果一直碰到這種問題的話, 公司應該要先把HR開除
    而不是把風馬牛不相干的月薪4萬以下禁止面議隨便拿來當理由
    叫你把薪資寫出來到底跟員工能力有啥屁關係?
    能力不到就不要雇用, 能力有就該給應得的薪資, 如此而已

    人家隨便講講你沒能力查證, 3個月內也看不出來, 那是你的問題, 不是立法的問題
    而且法規只叫你把薪資寫出來, 這很難嗎? 這不是應該的嗎?
    台灣面試叫面試者連家裡成員的生日職業都要清清楚楚寫出來
    結果公司連薪資都沒種寫出來, 怎麼會這麼爛呢?

    幾十年前報紙徵人廣告薪水全部都清清楚楚, 那時候做的到, 現在做不到?
    你是不是應該反省一下為什麼能力會退步到連幾十年前都不如
    而不是來找這個法規的麻煩?

    回覆刪除
  3. 我也有勞資糾紛怎跟你聯繫,好笑的是我是保險業務員,有的保單還保可能是20年以上,他說我退保率100趴,拒絕給你我足夠的薪水,我確認所有的人還有在投保

    回覆刪除
  4. 在我看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問題也很大,真的懷念以前報登廣告年代找工作,效率比現在高太多!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