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我的電話基本上都快被打爆了,怎麼又來問我颱風假的問題啊,我真的很無言,既然如此的話,我先預告明天寫一篇颱風假的應用文章好了,我不會再寫颱風假的基本觀念了,要看的請自行蒐尋我之前的文章即可,最近可以說是勞動檢查的旺季喔,前兩個星期還發生診所醫生娘『賄絡』勞檢的新聞,我只能說在這個氛圍下,一群不專業的立委修訂出來的勞基法根本是個火藥庫,硬用一個框架來要求所有的行業,這真的是一個可笑的做法,也因為如此,才會有這種『早餐殺手』的存在,這種不是單一個體,其實說白了就是一個集團在操作的,今天的文章重點在於給企業一些基本的概念,正所謂引狼入室,重點不在狼…重點是企業的管理要加強,否則這種事情將會一直的發生喔!
案件內容:
新聞內容 |
一、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勞健保一定要投保:
這個觀念我講了好多年了,不過還是有企業貪小便宜,什麼叫員工不提供證件所以無法投保?這個說法我並不認同,正常的公司如果員工無法配合提供身份證並進行投保作業的話,我都會請客戶讓這位員工直接離開,因為不投保就是違法,不過我還沒見過勞健保會懲罰『不投保的勞工』,勞健保局只會懲罰『未幫勞工投保的企業』,所以不論對方有什麼理由,不配合加保,一律不用,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小便宜,而讓這種有問題的人進來!
二、工作規則沒有沒關係,但請一定要有工作守則+勞動契約:
30人以下不用送工作規則,雖然我都會建議大家都要有工規,但類似像早餐店這種小規模的店家,我會建議要有工作守則,而且請一定要記得…沒有工作規則沒關係,但請一定要將工作守則納入勞動契約的內容中,這一個案子我不清楚是否有書面的文件,但還好在官司中法律採信員工的說法,但如果沒有採信的話,企業便會陷入非法解僱的事件中,所以白紙黑字,一定要把可以做的及不可以做的寫清楚。
三、解僱萬不可行,但資遣會是一個保險的做法:
除非是今天這位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中的情況,並且是累犯且履勸不聽者,才會有機會動用到懲戒性解僱,但我必須說以目前法院實務上的判決,大多都還是用最後手段性原則來衡量及保護勞工的權益,因此資遣才會是一個比較好的選項,但不要以為付錢就沒事了,一定要記得以下的步驟。
四、應對最後手段性的原則,以下是企業必須要做的事:
1. 證明其違反工作上的規範
2. 提供履勸不聽且有懲戒的記錄
3. 必須要有相當一定的期間
4. 是否有因為勞工怠乎職守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證據
這四個是基本上法院會審視以及詢問的部份,我必須說企業是解除勞動契約的一方,所以舉證責任也當然是要企業來負責,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我如果說這是一種職業,不知會不會嚇到各位看倌,但我還是要說一句話,把防護的機制做好,這才是長久之計,所有的員工都應該要有同一套的標準才行,與各位分享!
太讚了!這一定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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