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上好啊,這一篇文章是在機場裡候機室寫的,總算是等到一次性的台胞證辦下來了,這幾天算是有了個新的體驗與想法,在機場的時候,突然看到群組有一則新聞傳了上來,黑貓再度出現勞資爭議了,我必須說一個勞動政策如果那麼的好,怎麼不見勞工的處境變好呢?資方還是在用一樣的方式,只要企業一旦使用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勞動政策,即使有工會也不見得能改善這個狀況,我今天就用這篇新聞來分享一下我個人的看法,希望文章寫完後,飛機可以準時起飛,哈哈!
案件內容:
一、 12小時=8小時+2小時休息時間+2小時加班費:
正常工時的應有計算方式本是如此,我想這種規劃通常發生在
物流業裡面只會有兩個爭議點,而且這個爭議點其實才是工會
要去跟資方爭取的地方,但新聞裡面我卻沒有看到這兩個項
目,一個是休息時間是否有執行工作?另一個就是提早到公司
備貨的時間是否有明確的規範?可以這麼說,物流業其實是很
快速的一個行業,可以說是分秒必爭,所以休息時間依照勞動
部的解釋函令,是員工得完全配置的時間,因此這一點是
否有改善,我想這是工會要去了解且協商的地方。另一個就是
貨物最好是早上打卡上班後才來準備,一般都是提早上班來備
貨,那這問題來了,勞基法只有規定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是在正
常工時之後才會有,那有無提前工時的相關規範?其實並沒有
很清楚,所以我建議工會應該也要就這項來跟公司協商,這兩
項是物流業一直以來存在的問題。
二、12小時=8小時+1小時休息時間+3小時加班費:
新聞上說工會認同資方的做法,如果以同時縮減員工工時時
數、資方也可以避開休息日(例假日不得上班,星期日也可以
成為休息日)的高額加班費之下,可以說是各取所需的一個協
議方式,但我覺得有點怪的原因在於如果工會已跟公司達成協
議的話,那怎麼還會出現違法的問題?我這麼說好了,勞基法
合不合法其實不是一個重點,重點在於各別企業內,勞工是否
可以透過勞資協商或工會的協助,跟公司建立起一個共識,我
還是老話一句,政府、學者希望透過勞基法建立一個『最低標
準』的方式,結果就是讓低薪普遍存在於我們的社會上,因此
如果可以透過協商讓雙方『各取所需』,這才有可能是一個合
理的方式,此則新聞的爭議點在於工會與企業協商之後,是否
有明文記載且公告於公司?提醒一點,企業有義務甚至是責任
將勞資協商的的內容加以宣導…不是就只會說我們有協商那麼
簡單而已,這也是目前勞資協商效率不彰的主因之一,因為很
多企業都是採取消極的配合,效果會好才有鬼!
三、 不合理的協商就是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勞動條件:
再來一個就是企業通常會有的一個態度,我須說這是一個危險
的心態,那就是只要我跟員工說了那就算數!這是一個非常離
譜的觀念,任何的變更都要經過協商且獲得員工的同意,片面
逼迫員工請事假、特休這種做法連三歲小孩都知道違法,這可
以看出黑貓並沒有把這種概念宣達給各營業站的主管,再者這
則新聞是由工會所爆料…那就代表所謂的協商其實有可能就是
『各說各話』,如果企業與工會陷入角力、放話的話,那麼勞
工的處境可以說是更加的有風險,因為他們到底要聽誰的呢?
四、黑貓應有的做法是什麼?
. 重啟協商的機制
. 嚴懲違法要求員工休事假、特休的主管
. 與工會協商後要明文記載並宣達給各營業站
這是一個最快速且有效的方式,如果花時間與工會打口水戰,其實會讓員工人心動蕩,這久了其實是不利於企業的經營,因此請快一點啟動協商機制,當然我也要提醒工會,如果工會只能用爆料的方式來陳述甚至是吸引媒體報導以達到其協商目的話,這種工會不如解散好了,好的不學,盡學一些不入流的方式,你們最好考慮清楚工會存在的目的是什麼說穿了就是要服務員工,不是為了爭話事權,這也是國內工會所存在的一個通病,這個不改…影響力根本就是有限。
結語:
企業與工會都是由員工所組成,我不懂為什麼不能好好的協商,員工如果受影響、受脅迫,最好是可以提供好的服務給消費者?政府妄用勞動政策來迫使雙方來協商,結果就是造成更大的紛爭罷了,政府應該是站在輔導的立場,如此將政策推上路,只是讓勞方與資方付出更大的代價,而不是受益,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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