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即時新聞:突發性大雨所導致的『停止上班』,你應該具備的幾個注意事項!


大家早上好啊,昨天我人在高雄教課,教到一半就聽到同學跟我說到處都有災情,我一聽才發現是突發性的大雨,讓各縣市政府發佈停止上班上課的狀況,於是問問學員對於這種因天災事變所導致的停工,到底該怎麼處理,結果高雄的學員大多數都是給了我不完整的答案,想了想,我整理了幾個重點,跟大家分享一下,其實暴雨假跟颱風假的性質是一樣的,請各位自行上我的部落格找一下關於颱風假的文章,我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其他的概念!

一、如果上班上到一半突然宣佈停班,該怎麼處理:

通常這是最有技術難度的一件事情,我們都知道這種間歇性大雨所產生的災害是很大的,因此我個人建議企業要就員工的『居住地』來做考量,因為舉我的公司好了,數位員工就住基隆,家裡都有災情了,想當然就是協助他們趕快回家處理相關的事務,但如果居住地是在別的地方,我會與員工們『協商』,因為假設你住在桃園,通勤距離這麼遠,加上雨這麼大,難保中間途中不會發生事故,我會建議員工原則上留在公司上班,並等這狀況減緩,再用提早下班的方式讓大家回家,這是一個比較合理且保險的方式,別忘了通勤傷害也是職災的一種,企業不可以不注意。

二、如果是前一天晚上宣佈停班,該怎麼處理:

這其實涉及到三個觀點,舉例住桃園的員工,他要的公司在基隆,但他途中也要經過台北市,那麼這三個地點分別是:

. 工作地點
. 通勤地點
. 居住地點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停止辦公,勞工因未出勤時。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所以如果三種地點有其中之一經該縣市政府宣佈停班的話,員工自然得可以不用出勤,而雇主也不得做不利之處分。

三、民營企業可以決定要不要上班:

民營企業不受人事行政局的拘束,因為從頭到尾民營企業都可以選擇要不要上班,只是災害期間員工因赴公司上班而導致受傷,企業要負全部的責任,也是因為如此,大多數企業才會選擇休息而不上班。

四、員工也可以決定要不要上班:

因天然災害所導致的停工,本來就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就算企業決定要上班,如果員工有上述三種地點的狀況時,自然也可以不用出勤,唯一差距就是工資的計算。

五、關於工資怎麼計算的這件事:

我們一個月的薪資是統一除以30日,扣除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假日,剩下的就是工作日,工作日依勞動契約的的原則來說,停班日員工如果不出勤,那便是屬於沒有給付勞務,而雇主自然也是不用給付工資。反過來說,如果是停工日勞工仍來上班,那雇主那天就要給付當日的工資即可,這也沒有加班費或多加一日薪的問題。

結語:

聽說昨天有人員的傷亡,只能說企業在處理類似的案件時,一定要想的遠及完整,聽說有人是下班去等公車,結果被暴漲的溪水給衝走,企業應該要多想一點,就如同我第一點所說的,協助與建議,才是重點中的重點,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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