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4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各位有聽過『試用服務自願書』嗎,我們拿條款出來討論討論!


各位早上好啊,我這兩天公司真的是太多事情,所以沒有時間把文章上架,這幾天我一直在看很多人在討論自殺女作家的事情,有位民代甚至是點名…我現在這麼說也許不是很好聽,不過各位可以看看我的臉書個人頁面上面寫的話,談話性節目大行其道,甚至是煞有其事的討論及公審,這的確是可以激起大家的情緒,請看清楚是『情緒』,我只能問一句,我們在場嗎?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又怎麼能得知這是什麼內容?如果這位被點名的人也選擇自殺,請問該負責的是誰,這種事情我常常在講,現在社會上充斥著『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氛圍,從勞工議題 、年金改革都是如此,吵完了,結果是名嘴賺的飽飽,然後把問題一股腦的推給別人,我們的處境到底有沒有改善?這話講的直接,但我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冷靜,我也有小孩,我也痛恨這種人…但是否該把預防機制先行建立起來?搞的連律師都上節目了,看了真是讓人無言啊!



話說完了,我們來討論今天的案例,這是一個網友來信詢問的問題,我只能說一例一休讓很多企業露出真面目,因為都會想東想西的把合約變成一種武器來對付員工,我只能說這是一件沒有效果的作為,但我今天會把這份條款拿出來討論,還是老話一句,概念的建立才是最重要的,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一、試用期不通過就得要自請離職?

試用期其實不違法,很多人都說違法其實是不正確的概念,應該是說試用期現在不存在於勞基法的法條上,但仍存在於勞資協商的範圍,因此公司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試用期。再者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的話,這種狀況就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來處理,也就是公司要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離職證明,因此上述的條款一點效力都沒有。


第二個問題

二、如未能配合作業公司要求就得被解僱?

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中的確會有類似的規範,但這是配合企業的營業需求以及『合乎法令』的規範,因此不論是調動、工作時數甚至是工作環境都要依相關法令的規範才行,再者公司也要明訂清楚所有的勞動條件才行,不是你今天在合約上寫死就萬無一失,所以依勞基法第10-1條中調動五原則的規範,如果員工無法配合公司調度的話,也是要依法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服務證明,上述的條款只是寫爽的,因為一點都不合乎法律的規定。


第三個問題

三、公司因經濟狀況不良所以可以要員工自請離職?

公司如果營業困難的話,的確是可以請員工離職,但別忘了勞基法中關於離職有以下的三種:

. 自請離職
. 資遣
. 解僱

依現行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要先行通報主管機關,然後對於員工要進行資遣的動作,因此根本沒有上述員工只能接受公司通知然後…進行離職而且放棄要求資遣費的權利,這條款仍是違法無效。


第四個問題

四、關於預告期間這一件事:

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員工的年資與預告期間都有相關的說明,再者以實務來說的話,員工今天就算不遵守預告期間而離職,公司也不得扣發薪資,只得依民法相關程序而向員工求償,因此這種不論員工年資硬性規定預告期間30日的做法仍是與現行的法令有所牴觸,這仍是無效。

講完了,一張合約也才九點,結果就有一半都有問題,私下查了這一間企業,竟然規模還不小,不知這間企業的法務是在吃什麼的,這種約定只要送到勞檢處,保證罰不完。

結語:

簡單嗎?清楚嗎?一間這麼大的企業結果還是亂搞一通啊,勞動政策重點在溝通協商,絕非用想像空間、法律的灰色地帶來互相的攻防,與各位分享這荒唐的案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