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1日 星期六
即時新聞分析:休息日出勤工作,上2個小時請假,還是要給4個小時的錢嗎?
大家早上好,今天是星期六…很冷喔,還請各位出門小心,不要感冒了,前天有雜誌打電話來問問題,問我現在自動化慢慢的興起,有什麼工作是不可以被取代的呢?說老實話我連想都沒有想就說出了「人資」,這一張圖可以道盡最近人資朋友的心酸與無力感,每一個人都好像是超級英雄上身,十八般武藝都要精通,從今年一開始的新法上路,每一個人都是苦哈哈的,今天要討論的這個問題,其實也是符合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好不容易台北市勞動局在2月7日的時候發佈了解釋令,今天我們就來好好的看一下這解釋令說的是什麼意思!
一、勞工同意加班,即產生法律上服勞務之義務:
勞動法令非常強調「勞雇雙方協議」,這個精神並沒有因為新修法而有所改變,因此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其實對於勞雇雙方都還是有法律上的限制,因此勞工朋友如果有答應雇主要於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特休假日也是一樣)出勤工作,當你答應的當下,其實在法律上即產生服勞務之義務,反之勞工當然也有向雇主請求給付休息日加班費的權利。
二、議定4小時卻只工作2小時,要看責任上的歸屬:
我們都知道這一次休息日的加班計算,其實說穿了,主管機關就是用「以價制假」的方式,因為以往只有在例假日存在的加班費加成的概念,這一次完全的移轉到了休息日上面,也就是說主管機關想要用這個方式,來達成企業基於成本考量而不讓勞工於休息出勤,以達到最後完全週休二日的目的。
但就像前面所說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雙向的,勞工如果今天答應於休息日出勤4小時,結果只出勤了2小時,雇主就真的要付4個小時的加班費嗎?其實還是要看責任上的歸屬,也就是這停工的2個小時是由誰喊停的:
如果是雇主,那停工之事由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當然還是要給付4個小時的加班費。
但如果是勞工的話,那麼這2個小時就要回歸到勞工請假規則或其他相關的規定來做認定,因此絕對不是來2個小時就一定可以拿到4個小時的錢喔!
三、休息日加班費 = 己工作的加班費 - 請假不計算的薪資
以上述的計算案例來看,其實就是回歸到勞工請假規則中病假的規定,剩餘的這2個小時就是用病假來做計算,因此各位可以清楚的看到,所謂的休息日的加班費就是用「己工作所獲得的加班費」- 「因請假而不計薪的部份」,這個概念我想應該不會太困難,稍做一下解釋即可。
但這個解釋令有把「休假薪資照給」的概念拿出來講,也就是說這個計算的方式其實是不影響原來便已存在的日薪,但我個人覺得是多此一舉,反而會讓讀者生出更多的疑問,因此只要照上一段的說法去計算即可,原來已存在的日薪絕對不可以納入計算範圍之中,否則就會觸法,要特別的小心。
四、清楚的說明 + 白紙黑字 = 完整的防護機制
任何的加班都要勞工同意,除了口頭上的承諾之外,請搭配文字的記載及清楚的請假規則,這才會有辦法的防止誤會及相關的爭議,我說真的,真的還有網友是否可以用這一招來賺加班費,我只能說一種米養百種人,企業是不用草木皆兵,但也絕對不可不防,這才是一個完整的防護機制。
結語:
我樂觀其成主管機關的積極度,因為這還真的解決不少有心人士在鑽漏洞所會產生的問題,今天以此主題與各位分享,祝各位休假愉快!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