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關於調動工作,雇主所不會告訴你的事,小心調動變離職!


各位早安,上一篇文章獲得廣大的迴響,但就像我在臉書上寫 的,我一點都不開心,因為足以證明目前的勞動環境有多麼的 惡劣,法律創的重點在於「解決問題」,但如果都只會用法律知識來「互相攻防」,立意再好的法條都有可能會被濫用,常有人問我這個時候為什麼不出來多上一些勞資爭議的課?答案很簡單,因為我教的是勞資對話,而不是勞資對立,我可能比較八股及傳統,我一直覺得有幸與各位一起研究討論勞動法令是一件很棒的機緣,我常說我不專業,但我非常善長解決問題,所以我想做的是結合法令與實務,教會大家解決問題的概念,這才是我一篇一篇文章寫的動力所在,到今年為止,我推掉講課的金額…算算還真的不少,但這裡也給各位有心邀我上課的單位,如果你只是要用趁著這一波發災難財…請不要找我,因為接下來我不會再回覆類似的需求了,這一點還請各位清楚,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關於調動五原則,其實坊間討論的文章、課程非常的多,我也不用再寫相關的規定,但這一個個案,調動竟然有可能變成離職,這的確引起了我的注意,更讓我訝異的是,這在服務業竟然是一個不能說的秘密,因此我今天用這個做主題,與各位分享。對了,有關於我的文章是否可以分享?我想各位看文章久了的看倌就知道我的習慣,所謂:「分享就是最好的學習」,請各位有想要分享我文章的朋友們,不用再問我了,我的文章請多加的分享,越多人知道,就離我心中的理想越近,謝謝大家!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的內容
一、調動五原則從來沒有說「調動至不同公司」:

工作地點這一件事情,從來都沒有跳脫出所謂的僱傭關係,各位要清楚一件事情,勞工與公司的關係都框架在勞動契約的範圍之中,所以除非這個地方是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否則我都會認為這種調動是不成立的。

有人會問我那如果是派遣公司呢?我先點出一個問題點,案例中的企業是屬於旅館業,所以性質上是不同的,最重要的我會再下一項說明清楚。

二、投保單位不同,那就是一種離職:

你沒看錯,就是投保單位,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的關係就是一種僱傭關係,也就是說員工的投保單位是在派遣公司,而非要派公司,因此這個案例的最後面各位看一下,員工如果調動至這個專案工作的話,勞工的勞健保將由駐地公司匯出,這個動作會要有一個前提,就是勞工必須從原服務公司先行「退保」,再至駐地公司「加保」,這不就是一種勞動契約終止的離職行為嗎?

三、委託案都會有期間,所以你要問的是「然後呢?」:

我之前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各位不要過於天真,任何一種委託的案子都會有結束的一天,所以在你的心中一定要提出一個問題,那就是然後呢???我看過太多誤信公司結果到最後回不了公司的案例,就算去勞動局…資方只要出示退保記錄,一沒有文件、二沒有任何的證明,勞動局也是愛莫能助啊,所以接下來的做法各位要記下來以保障自身的工作權益。

四、我個人建議的做法:

請企業在勞動契約中載明此為調動行為:

我前面說過,勞工與企業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是要用勞動契約說明清楚,因此請企業載明員工調動至專案是一種調動行為,這一點非常的重要,這會協助日後有爭議的時候,勞動主管機關甚至是法院有辦法判別案件的內容。多加一點,也要清楚寫明員工退保的原因是因為配合「調動」而非「自請離職」。

請企業明確載明清楚此委託額的時間點:

也請企業要清楚標示專案的時程,因為每一個委託案件的合約都會有時間範圍,所以勞工調動至駐地公司的時間必須清楚的標清楚,這與下一點會有連帶的關係。

請企業簽下「員工無條件回任條款」:

這條款有點類似員工育嬰留停之後是否回任公司的概念有些相同,也就是說委託案件結束後,除非是員工自行離職,否則都保有返回原公司原職務的權利,這很重要,不可忘記!

結語:

很有意思的案例,讓我有了很多新的想法,這就是我理想中「勞動管理」的樣子,使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一步步架構出對話的機制,合理永遠是我心中的第一順位,今天的文章與各位分享!


2 則留言:

  1. 很喜歡這的許多討論與分享,核心就在於看事情的角度是勞資對話,而不是勞資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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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您的支持,這也是我寫文章的核心價值,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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