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主管告知特定時段不得申請年假,請問是否合理?


大家早安啊,最近早上五點半起來,定時要聽半個小時的課程這是什麼課程,等我準備好,會與大家分享。

今天的個案其實實務上常常的發生,到底特休是否可以讓員工自由充份的使用,這一點常有很大的爭議,今天的個案是一位網友在網路上貼的問題,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不同的想法,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的問題

一、特休的法源依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這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對於特別休假的規定,可以看出特休的性質與病假、事假不同,絕對不是員工想休就可以休的,這一個概念還請各位先行建立起來。

二、企業要做的事情:

雖然是這樣,但所謂的協商機制,也不是企業說了算,以此案例來說,企業主管突然明令不得於星期五、星期一請年假,關於這一點是會有爭議的。

以實務來說,我都會先看企業的工規,工作規則雖然不用簽名,但他是適用於企業內部所有的員工,一旦勞資雙方建立了僱傭關係,員工也同時被工作規則所規範,所以工作規則是否有規定,是處理此類爭議的關鍵。

三、勞資會議  +  工作規則  =  完整的機制:

如果不幸沒有的話,我個人會建議趕緊召開勞資會議,然後把議定的事項全部導入工作規則之中,並做核備,這才是一個最完整的做法。

以此案來說,企業主管不可硬定規定,因為法條中寫的是雙方協商,而不是單方就可以議定,再者何謂公司很忙,這一點也是企業與員工協商的時候,要提出相關的證明才是一個完備的做法。

四、所謂的員工年度行事曆制度:

我剛接手部門主管的時候,其實對於部屬我都有推行「年度行事曆」的做法,也就是說讓我清楚這一年,部屬們在什麼時段會有旅遊、出國…相關的計劃,時間點愈清楚愈好,好處有幾個:

‧ 把出遊時間錯開,不影響公司營運
‧ 部屬們可以自行協商職務代理人
‧ 讓企業知道部屬的動向

這是我目前在推行的制度,效果還算不錯,各位可以試試。

結語:

所謂的協商,不是單方面下命令,另一方無條件的配合,特休的性質比較特殊,這個個案給了最好的說明,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

很多網友要我就華航罷工的新聞給個「立場」,我必須說一件事情,從我寫第一篇文章開始,就是希望開創一個勞資協商、勞資平權的時代,這個願望從來沒有改變過,每一件事情不單只是一面的對或錯,也許縱觀整件事情,找出解決方案才是務實的做法,我無意與別人比較,只希望能為我們的勞工與企業盡一份心力,希望大家可以理解,今天的文章與各位分享,謝謝!


7 則留言:

  1. 想請問老師:

    勞資會議+工作規則=完整的機制;

    其中的勞資會議如果勞方代表為資方指派的人(各單位的人事行政小姐),這樣的勞資會議是否成立?

    另外就是,如工作規則有更新,資方要通知勞方? 作補簽名的動作 或另行公佈即可呢?

    謝謝老師,不好意思打擾您了! 祝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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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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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1:勞方的代表其實是要由勞方來指派,因此可以向公司表態更換勞方代表。
      2:工作規則更新,其是不可能是整部規則更新,公司是要以修正的條文來公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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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老師的講解!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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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是單方面下命令,另一方無條件的配合,...

    這叫服從、威權、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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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6月時已經修法了,
    本篇提供的資訊已成為舊法錯誤,
    請問能否撤掉或修正,
    以免誤導民眾。

    第 24 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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