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一位同學傳了個問題給我,我本然還覺得沒有什麼,但看到網路上都是相關的討論新聞,看了一下,不禁覺得這位便利商店大夜班的同學實在是很有創意,這應該是我看過最有創意的離職方式,竟然還可以請警察來顧場,可謂是創意無限,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離職公告的內容 |
一間便利商店的店員,由於店長不給他休假,他連續八天都要上班,心生不滿,於是引用了相關法律規定,打電話報警後,就離職不幹了,警察到場後,通知店長前來處理,才結束這個有意思的事件。
一、連續八天不能休假,是否真的違法?
大多數的工作都是週休二日的工作,但如果是排班制的工作,像以前我在飯店服務的時候,一週至少要有一日的休息,這是一個基本的規定,因此這位店員連續上了八天班卻不能休息,其實還真的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勞基法第36條 |
二、公司辦稱有經過員工同意才排班,有任何的影響嗎?
小7的說法其實是一般企業的思維,事先有經過員工的同意才排班,其實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為什麼呢?違法的事實無論是用口頭、書面約定,只要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都是自始自終的無效,如果我是主管機關的話,企業的這個思維一定會被我打槍。
中國xxx黨的公文有什麼用啊? |
三、這位員工唯一做錯的只有這件事:
我們看看上面的公告事項,左邊我個人覺得沒有問題,因為的確店家是違反勞動契約,不過我給個小建議,主強還是得要寫清楚一點,比如說勞基法第幾14條第幾款?
勞基法第14條第6款 |
再者通報警察這一件事情雖然有創意,但在訊息通知上會有落差,因為便利商店是在一個營業的狀態,最好不要有「空窗期」,像警察到之前,店裡面就己經沒有人了,萬一在這個期間店家發生損失的話,這還是要由員工負責賠償,這一點給各位說明清楚,不要誤觸了法令還不知道。
再者我們看看右邊的那一張公告,是一個中國XXX黨的公文函,我說這位朋友,這怎麼會有效力呢?你不如貼一個政府單位的解釋令才是一個依據,這個政黨不會有任何實質上的效力,這一點還請各位清楚。
四、好笑背後突顯出可悲的過勞現象:
這個新聞很有意思,不過過勞的這個現象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政府即使大量的修法與查緝…但我必須說,如果媒合這一塊政府不做的話,那麼缺工這一件事情就是一個大黑洞,而過勞的現象也無法改善,所以蔡總統,您要做的不是立法,而是要先讓勞工與企業有媒合的機會,這一點才是第一站啊!
結語:
辭職可以很有創意,但不要忘了相關性的風險,因為我們都是成年人,一言一行都必須要負責,這個案例給了我們最好的示範與說明,與各位分享!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5210153-1.aspx?utm_source=facebook.com&utm_medium=fanpage&utm_campaign=fbpost
回覆刪除勞工連續工作12天 符合3條件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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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回覆刪除所以1-7排1,8-14(第二個七天)排14,休1與14完全合法,因為它只規定""七日""中至少休息一日,而沒有再規定那一日要排在哪。
你不如貼一個政府單位的解釋令才是一個依據
回覆刪除該不會就是可以調假的那個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