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 星期四

即時新聞分析:工程師違背公司禁止送禮政策遭開除,這是否合理可行?


開始之前提醒各位看倌一個觀念,公司的規範是拿來遵守、討論、修改的,但絕不是拿來違反的,今天的這個案例可以說是一個最好的例子,我這幾年由於工作的關係,常要處理法律糾紛的案子,最常聽到的就是當事人在哭天喊地說自己有多委屈,但…違法就是違法,這到底有什麼好爭辦的呢?太多的人都像今天的主題圖一樣,明明手中握著規範,但就是裝瞎沒看到,等到出事了再鬼吼鬼叫…這種場景大家應該很常見吧,好好看看今天的這個案例,期許我們每一個人都不要做類似的事情。

案例內容:



一、明知公司規範卻為之,這不是故意那是什麼?

明知公司的規範卻還是這麼做,請問這不是故意的話,我還真的不知道什麼是故意,我想在法院上法官一定會問這個問題,如果今天是公司沒有頒佈規定、事後才制訂範的話,那當然是另當別論,故意為之基本上對我來說,那就是惡意的行為,因此被公司懲處或解僱,那是意料中的事。

二、錢沒有入口袋跟有沒有違反公司規定是同一件事嗎?

至於工程師辦稱錢沒有進自己的口袋這件事,我只能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錢入自己的口袋那是貪瀆,而這個案子並不是這個原因,而是公司的聲譽會因此而受到嚴重的影響,這才是他被解僱作的原因,因此這個答辦當然不會被接受。

三、違反情節重大的有一個關鍵的要件:

有一個關鍵的要件,是否員工的行為有立即影響、傷害公司的營運及聲譽?以此案來說,短短的兩年之間,該名員工竟然用相同的手法做了7次的送禮動作,這已很明顯的讓企業的聲譽受損,當然是可以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再加上兩年7次,可見其是預謀且故意為之,再加上該員工並未否認知道公司有這條規範,請問這兩個要件下來,還有不被開除的道理嗎?

四、如果是用個人的錢是否也是違法?

之前有看倌問我這個問題,公司禁止送禮是一個範圍,也就是說任何送禮的行為都是違法,所以也不會在意是誰出錢,只是說這位員工都是用報公帳的動作,難免會引人更多的瑕想。

結語:

規定是拿來遵守、討論的,不是拿來破壞及爭辦的,這一個案例其實爭議性不大,但嚴重的是員工對於規範的漠視及不尊重,這個案子給了最好的示範,還希望各位看倌要小心為上,掉了一份好工作,也許還會吃上別的官司,這樣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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