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正在忙的時候,學生突然傳來一封訊息,標題是:老師你紅了!!我好奇打開連結一看,才發現自己的文章被引用在水果報上面,好笑的是,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一件事情,當然我還是有打去該媒體說明一下,請他們以後要引用的時候可以通知我一下,我不介意被大家分享,但非原文章的引用,對我來說是一種非常奇怪的事情,不過還是謝謝那位記者朋友的厚愛,我還是會繼續努力寫文章的。
我上水果日報了 |
今天的個案是網友在臉書頁上提問的,個人覺得這很有意思,所以拿出來與各位討論,為什麼同樣是通訊軟體,兩種行為卻會是不同的結果,讓我們來討論討論!
案件內容:
一、請假是一種「申請」的行為:
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中都會有明確的申請程續與流程,為什麼用Line在某些企業不適用,原因就在於企業並沒有任何的書面記載,可以准許員工使用通訊軟體來請假,因此才會有不符合公司請假程續因而被解僱的案子發生。
對我來說,這是一種在勞動契約規範中的申請行為,因此本就要受相關規範的約束,重點前提是員工已經在合約上簽名認可,既然不依相關規範走,那就是當然的違約,因此被判定曠職那是正常的結果。
二、請辭是一種「終止」的行為:
在這裡指的是自請離職,各位有興趣的話,請去翻一下相關的規範,通常都只有要求員工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就我的經驗中是沒有其他的規範,因此由員工發動的自請離職,是一種終止合約的行為,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的就業自由,當然不會給企業太多解釋的空間,但怎麼會成為傷害勞工的工具呢?原因在於我們對於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了解不夠深。
三、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另一層含意:
關於就業自由這個概念,其實就我個人的理解是這樣,員工是一種經濟上的弱勢,相對於企業的財大勢大,如果因為契約條款的不公不義,而要被限制,因此不能轉換工作、不能選擇職涯,這對勞工來說是有明顯的不公平,因此才會讓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即使不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也是可以離職走人。因此即使是用通訊軟體來請辭,只要企業有接收到意思表示,那就代表請辭成立,那法律如此的美意,怎麼會被認定是一種傷害勞工的表現?
所以關鍵點不在於通訊軟體的使用,而是在於勞工朋友到底清不清楚,以及是否有濫用錯用的情況發生。
四、使用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這個標語大家應該很常見吧,不要笑,勞動法令其實也是可以相同的適用此標語,我必須提醒各位,法律行為一旦發動,都是會有效力的,因此建議各位在主張權利前,請先搞清楚內容,再去做。
結語:
重點不在於使用的方式,重點在於做之前請先清楚效果,在勞動法令的世界中,任何的一句話其實都是會有效力的,也因為如此,常常都是禍從口出,這一點還請各位要注意,今天的個案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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