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文章前我先說一個結論,那就是如果勞工朋友都在簽具自請離職之後才問問題,我只能說一切都太晚了,希望妳可以從這個個案中學習到一些經驗與教訓,但我必須說為什麼大家都改不了這個習慣呢?你連吃飯之前都要看菜單了,結果合約連問都不問就簽下去,這到底是一個什麼邏輯啊?語氣嚴厲了點,還是希望大家可以看清楚這其中的道理,不要一直的盲目下去 了,今天的個案與各位分享!
案例內容:
海威先生您好:我想請教一些問題有點長和複雜,
是我就會簽,為什麼???因為這一個條款在沒有給付補償金的前提之下,是完全沒有效用的,一份薪資23500還要員工簽具這種條款,這個業者的良心應該是汪汪給吃了吧(現在有兒子,說話要文雅點XD)。記得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業者沒有支付原薪資的6成補償金,這競業禁止一點效力都沒有。
二、所謂的加薪及轉任內部講師是否有在契約中載明?
不要以為簽合約就是一種合法的象徵,我只能說那是你想太少了,所謂的合約是約束雙方的一個工具,因此在簽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楚裡面的內容,因此所謂的加薪及調任內部講師這兩件事情,是否有清楚的載明在合約之中,如果沒有的話,當然是不能簽。
另外我提醒各位,在簽合約的時候,一定要在現場要求影本,很多勞工只想到趕快拿到錢…結果後來才發現是一場空,我想請問一下,自己都不注意了,你還好意思哭喊被騙了,請爭氣一點好嗎?
三、為何升官要再續約,我到底是簽還不簽呢?
升官為什麼還要先續約?這一間清潔公司真的很玩非法的手段,我只能說要簽可以啊,先把前述的薪資、福利、勞動條件全部載明在合約之中,如果上面都沒有的話,怎麼可以簽呢?
四、月薪改時薪是一個什麼樣的邏輯,我告訴你:
月薪制的工作,休假當然是薪資照給,但如果改時薪制的話,那你休假的期間,公司一毛都不用給,這就是為什麼在員工提出離職之前,公司會強迫員工簽立這種契約,但我必須說下次如果還有類似的狀況,那就是死都不簽,所謂的勞動契約就是一種勞動條件,任何更動如果未經過員工的同意,那麼一切都不會成立,這個道理要記起來,下次別被騙了!
五、預定4/30離職,但卻被通知3/24離開,你該怎麼做?
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間公司還是犯了一個過錯,明明是4/30離職,但卻要員工提前3/24走人,即使員工己經簽了自請離職,在法律上仍屬於企業片面終止合約,因此這位員工你的運氣非常的好,趕緊去做下列幾件事情:
‧ 向主管機關申訴
‧ 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未經調整之前,不要再簽任何的契約
我想你是可以要求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也不用擔心被告,因為調解文裡都會有此案結束之後,雙方不得再要求任何跟此案有關的法律主張,不用緊張,趕快去申請吧!
結語:
自己的權利自己救,但不要一直在玩自爆的遊戲,請多學習多累積,法律知識是學起來保護自己,不要廂願的想要用和平來解決事情,這種企業通常我是會下重手處處理的,希望對這位網友有所幫助,與各位分享!
這間公司要員工提前3/24走人, 但如果付了3/24~4/30的薪資後,是否就不算『非自願離職』了呢?
回覆刪除海威先生,您好
回覆刪除我9/10 (一)到一家公司報到任職,工作到第三天,周三凌晨突然陣陣腹痛,早上向公司請病假,但到晚上卻轉變成全身肌肉關結酸痛,所以今日(9/13)7點多先傳簡訊向執行長請假,9點又打至公司向人資請假。但10點卻接的人資告知,我身體狀況會擔誤他們的進度為由,叫我做的今天,不用來了。我很錯呃,因這工作是我從8/17面試,到8/23他們通知我錄取,說會發報到通知給我,但也是又等到8月底才收的錄取通知,通知9/5報到。 但我已經向舊公司提辭呈做到8月底。 可是快到9/5時前1、2天,人資又打電話跟我說,因種種考量,他們覺得報到時間應該延9/10比較合適,我當初心裡隨有不快,但也不好表示,也只能接受。 沒想到等了近半個月度工作,也推掉了其它工作機會,換來的卻是工作了2天,卻被開除的下場?
而因為這樣的理由被開除,我很不服氣,希望執行長或當初面試我的人能親自打電話給我,但她們還是派人資跟我說 他們查到我是一家公司掛名負責人,而公司營業項目有一項是美容美髮,所以 我違反了我報到時簽的 競業條款,是因為這點 他們不能錄用我。 但我想請問 即使他們改口說是 用競業條款這項開除我, 這是追朔過往,還是應該是簽約後期間的約定? 而且, 他們從8/23通知錄取我,到9/10我報到,有整整17天可對我調查,為何要到我請病假,才用這理由開除我?
且主動說要開非自願離職証明給我,但薪資只能給我3天,也不讓我再去公司取回我的私人物品,堅持要用宅急便寄回給我。 而且說 公司的律師說他們一切合法,有問題他們會請律師處理。是不是太過份了?
海威先生,您好
回覆刪除在商周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aspx?id=16387&type=Blog) 毒道您這篇文章,但發現裡面有些差異,麻煩請協助釐清。
商周上引用的文章寫到:
一、薪資23500,還要簽競業禁止,到底簽不簽? 是我就不會簽,為什麼???
而您部落格理寫得是:
一、薪資23500,還要簽競業禁止,到底簽不簽? 是我就會簽,為什麼???
這裡會簽和不簽,一字之差,實在差很大,
若簽了,不產生效力,簽又何妨,不然剛要進公司就跟公司槓上,還有機會進去嗎?
若不能簽,現在越來越多企業要求簽這種合約,那以後怎麼找工作?
還是要怎樣跟公司談補償金的問題。(剛拿到新公司的契約書,還沒交出去)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