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昨天下午一位網友傳給我的訊息,沒想到在日式企業才會出現的逼退方式,會在台灣真實的上演,日劇王牌大律師中,一間企業,為了要逼退資深員工,請他們去倉庫中,桌上只放了一臺機器、一把螺絲起子,請他們在時間內將其拆解,並計算時間,更可怕的是在他們前面放了一台錄影機,以此來計算作業時間,並列入考績,很多人受不了於是選擇離職,我本以為這種是戲劇效果,沒想到昨天的這個問題,讓我體驗到問題的嚴重性,今天拿出來與各位分享,我不希望各位遇上這種情節,但如果碰到了,至少也要學會怎麼應對。
案件內容:
突然被搬走所有的器材 |
無預警的被改變所有的工作環境,如果遇上這種情形,各位是否知道,更改工作環境、設備其實也是一種工作上的調動,依我們勞基法最新的修正條款,正好有條文可以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
我不是說不要去申訴,而是要有耐心蒐證,準備好了再去,如果我是調解委員的話,單單就將工作設備移走…我也實在幫不上忙,因此我們看看企業的說辭…果不其然,就是工作要重新的安排,而且要三個月,只要沒有工作權上的受損,勞動局也是愛莫能助,因此我會建議員工們用用以下的方式:
企業沒有說明,那就帶著雜誌去上班:
企業既然說是要重新安排工作的話,那就代表現在沒有工作可做,停工的原因是歸責任企業,是我的話,反正工作也快三年了,應該有特休了吧,去休個假,然後就請帶著勞工法典、書報雜誌去上班,愉快等候三個月後的調派。
任何的臨時性任務,請企業書面告知:
如果企業想要刁難,一定會來說東說西,請記得,既然是企業說要重新調派的話,那就請企業提供所有的說明,並且請他們提供書面說明,更重要的,那就是帶錄音筆,就大方的放在桌上,如果要說什麼,我們就錄起來,以做雙方的保障。
任何的勞動條件不是企業說了算 |
這樣可以開除嗎? |
如果我是這位員工的話,很簡單,先去找勞動局申訴,然後致電法律扶助基金會,義務律師會將此案件送入法院程序,我再怎麼看,企業想要全身而退的機率很低,所以我個人覺得要拿回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不會有問題的。
結語:
蒐證、冷靜一向都是我在處理案件的原則,我希望可以給各位解決問題的技巧,這都比法條概念來的更為重要,請各位一定要記清楚我上述的處理原則,皮厚一點,企業不要臉,你就要更不要臉,哭喊傷心沒有個屁用,今天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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