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幾天就是農曆年了,每年的這個時候,就是爭議的高峰期,因此政府都會有例行性的勞動檢查,但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多的公司都還是利用勞工對於勞動法令的不足,在公司內部搞一些下動作,造成人性惶惶,這是前天一位讀者傳給我的公文圖像,我們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討論討論。
公司的內部公告 |
一、所謂的基本功是否有在勞動契約中載明?
這很明顯的是電話銷售人員的工作,一般來說電話通數都會是考核的基準,但我很好奇,在電銷人員與公司的合約之中,是否有對於「基本功」做數量上的約定,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是屬於勞動條件的變動,未經員工的同意,那是不能成立的。
二、少一通電話扣薪100元是否合理?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工作沒做完,公司有權利扣薪,這句話在勞動主管機關的眼中是一根剌,工作未做完,針對未做完的部份公司有權利不計薪,但這必須要事先有約定,且也要有量化的數據及計價標準才可以這麼做,因此這間企業所要面對的會是9萬~45萬的裁罰。
三、『不接受規定的同仁請於今日自動離職』這句話有什麼問題?
很多企業都會用這種方式請員工走人,但我想提醒企業,如果是企業單方面終止契約的話,這與員工自動離職是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有員工自己發動終止勞動契約才是自請離職,這一點還請企業要搞清楚,這公告上面的文字可說是一點邏輯都沒有。
四、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是勞基法的哪一條?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這是資遣,也就是說企業要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員工,而不是叫員工自己走人,這中間的差距是很大的,但我可以實話跟各位看倌說,很多員工還是不具備這種知識,常常都是簽了才發現有問題,但就如同我之前文章所說的,一旦簽了自請離職,神仙也難救啊。
結語:
很多企業都會用這一招,像我最近義務處理的案子就有5件是此類型的爭議,我只能提醒勞工朋友們,企業變相不合理的要求是可以去透過爭取、協商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事前多問問,總比事後哭泣來的有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